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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专利的实施可采用哪几种形式

2023-05-30 10:48:45 | 好商标网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及沟通日益平凡,对于专利的跨国保护越来越重要,因此本国单位申请国外的专利保护数量越来越大。如果每个国家采用不同的专利分类方法,就会会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检索,审查,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为了建立一种统一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系统以便各国专利主管部机关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献进行有效检索,促进专利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一些《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于1971年3月24日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我国也在1997年6月正式加入该协定。

事实上1949年欧洲理事会成立后,便已着手建立一个国际专利分类法。1954年订立《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缔约国承诺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作为本国主要专利分类法或者作为本国专利分类法的辅助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第一版于1968年正式公布生效。该分类法不但在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而且在东欧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广泛采用。为了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地区性专利分类公约扩展适用于全球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BIRPI)便和欧洲委员会一道,着手准备制定一个世界性的统一专利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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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欧洲理事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谈判,决定在《巴黎公约》的框架内,由《巴黎公约》的一些缔约国在1971年签订《斯特拉斯堡协定》,将原来依据欧洲理事会主持制订的专利国际分类法改变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间组织执行的一种制度,并由《斯特拉斯堡协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后续修订。这样,经过修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法第二版于1974年公布生效,以后每5年修订公布一次。自2006年1月1日起,国际专利分类表第八版正式生效。该分类表采用四级分类法,将全部技术领域分为8个部、118个大类、621多个小类和数万个组,每个组都有一个由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分类号。其中第一级的8个部用大写英文字母标示,分别为:(A部)生活必需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防止、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H)电技术。

根据《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了斯特拉斯堡联盟。联盟中设置了专门联盟大会和专家委员会。联盟大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联盟生存和发展相关的事务,而专家委员会则是主要负责定期修改国际专利分类方法。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由该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机关、国际局、依照有关规定有代表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和应专家委员会特别邀请对修订本分类法提出建议的任何其他组织提出。专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议应由该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国家认为会引起本分类法基本结构的改变,或需要进行大量重新分类工作的,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是该联盟的执行机构,总干事是该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通过签字并交存批准书或交存加入书的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

专利的实施可采用哪几种形式

  (一、)专利权人自己实施


  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的首要任务。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就是使用其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使其发明创造从智力成果转变为物质产品,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二、)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人除了自己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里指的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达到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移,由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家许可和独占许可。


  (三、)强制许可实施


  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类型: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发生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以及经济发生严重危机等情况。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说独占权,但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也有赖于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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