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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先用权是什么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2023-05-28 18:21:09 | 好商标网

专利的先用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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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先用权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是有这个疑问的,对于这个问题不太了解也不利于申请专利,那么好商标网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专利的先用权是什么?
专利的先用权是什么专利的先用权是什么: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用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创造。先用权适用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发明人或单位分别独立地完成相同的发明,其中一人取得了专利权,其他人因未申请或晚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另一个发明人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为制造或使用作好必要准备,并且这种使用不构成公开使用。优先权的实施旨在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专利权的发明人的最低利益。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及沟通日益平凡,对于专利的跨国保护越来越重要,因此本国单位申请国外的专利保护数量越来越大。如果每个国家采用不同的专利分类方法,就会会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检索,审查,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为了建立一种统一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系统以便各国专利主管部机关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献进行有效检索,促进专利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一些《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于1971年3月24日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我国也在1997年6月正式加入该协定。

事实上1949年欧洲理事会成立后,便已着手建立一个国际专利分类法。1954年订立《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缔约国承诺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作为本国主要专利分类法或者作为本国专利分类法的辅助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第一版于1968年正式公布生效。该分类法不但在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而且在东欧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广泛采用。为了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地区性专利分类公约扩展适用于全球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BIRPI)便和欧洲委员会一道,着手准备制定一个世界性的统一专利分类法。



后经欧洲理事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谈判,决定在《巴黎公约》的框架内,由《巴黎公约》的一些缔约国在1971年签订《斯特拉斯堡协定》,将原来依据欧洲理事会主持制订的专利国际分类法改变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间组织执行的一种制度,并由《斯特拉斯堡协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后续修订。这样,经过修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法第二版于1974年公布生效,以后每5年修订公布一次。自2006年1月1日起,国际专利分类表第八版正式生效。该分类表采用四级分类法,将全部技术领域分为8个部、118个大类、621多个小类和数万个组,每个组都有一个由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分类号。其中第一级的8个部用大写英文字母标示,分别为:(A部)生活必需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防止、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H)电技术。

根据《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了斯特拉斯堡联盟。联盟中设置了专门联盟大会和专家委员会。联盟大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联盟生存和发展相关的事务,而专家委员会则是主要负责定期修改国际专利分类方法。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由该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机关、国际局、依照有关规定有代表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和应专家委员会特别邀请对修订本分类法提出建议的任何其他组织提出。专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议应由该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国家认为会引起本分类法基本结构的改变,或需要进行大量重新分类工作的,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是该联盟的执行机构,总干事是该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通过签字并交存批准书或交存加入书的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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