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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美国专利继续申请

2023-05-29 16:18:24 | 好商标网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及沟通日益平凡,对于专利的跨国保护越来越重要,因此本国单位申请国外的专利保护数量越来越大。如果每个国家采用不同的专利分类方法,就会会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检索,审查,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为了建立一种统一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系统以便各国专利主管部机关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献进行有效检索,促进专利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一些《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于1971年3月24日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我国也在1997年6月正式加入该协定。

事实上1949年欧洲理事会成立后,便已着手建立一个国际专利分类法。1954年订立《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缔约国承诺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作为本国主要专利分类法或者作为本国专利分类法的辅助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第一版于1968年正式公布生效。该分类法不但在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而且在东欧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广泛采用。为了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地区性专利分类公约扩展适用于全球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BIRPI)便和欧洲委员会一道,着手准备制定一个世界性的统一专利分类法。



后经欧洲理事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谈判,决定在《巴黎公约》的框架内,由《巴黎公约》的一些缔约国在1971年签订《斯特拉斯堡协定》,将原来依据欧洲理事会主持制订的专利国际分类法改变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间组织执行的一种制度,并由《斯特拉斯堡协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后续修订。这样,经过修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法第二版于1974年公布生效,以后每5年修订公布一次。自2006年1月1日起,国际专利分类表第八版正式生效。该分类表采用四级分类法,将全部技术领域分为8个部、118个大类、621多个小类和数万个组,每个组都有一个由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分类号。其中第一级的8个部用大写英文字母标示,分别为:(A部)生活必需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防止、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H)电技术。

根据《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了斯特拉斯堡联盟。联盟中设置了专门联盟大会和专家委员会。联盟大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联盟生存和发展相关的事务,而专家委员会则是主要负责定期修改国际专利分类方法。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由该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机关、国际局、依照有关规定有代表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和应专家委员会特别邀请对修订本分类法提出建议的任何其他组织提出。专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议应由该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国家认为会引起本分类法基本结构的改变,或需要进行大量重新分类工作的,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是该联盟的执行机构,总干事是该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通过签字并交存批准书或交存加入书的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

美国专利继续申请

美国专利继续申请是指对于递交的美国非临时申请,外观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同一主题再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在先申请被授权、放弃或审查程序终止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继续申请。继续申请的说明书应当与在先待审申请的说明书完全一致,不能含有任何新的主题,同时继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不同于在先待审申请的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其全部主题都可享有在先待审申请的申请日。

一、继续申请的常见情况

1.当权利要求在在先待审申请中已被全部驳回,申请人又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或意见陈述,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探讨,这时申请人可以提出继续申请获得进一步审查的机会;

2.当权利要求在在先待审申请中部分被要求删除,这样在先待审申请才能获得授权时,申请人可以修改这些从在先待审申请中删除的权利要求或维持这些权利要求,再次提出一份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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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申请的条件

1.提出继续申请时,原案申请应当还处于审查阶段,尚未结案;

2.继续申请与原案申请的发明人至少有一个是相同的,即应当由原申请人提出;

3.继续申请的说明书正文应当依据原案的申请文本而成;

4.原案申请应当是非临时申请;

5.继续申请也应当缴纳申请费。

三、提交继续申请的手续

继续申请程序与非临时申请的程序相似。申请人需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项、附图、信息公开声明、申请的声明并签字。说明书的开头部分需注明该申请是哪个申请的继续申请,并且要修改权利要求并进行编号,以及对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通知书所显示的本申请的前景及其是否需要对保护范围的修改来选择是否提出继续申请。

如果通知书最终为驳回倾向的,但是其中一部分是有授权前景的,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将包含有授权前景的部分提出继续申请。

如果通知书的驳回倾向是针对所有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并以新的权利要求提出继续申请。

而当通知书中已表明具有授权前景,但即将获得的保护范围可能小于预期的范围,则也可以通过增加权利要求来提出继续申请。

由于最终驳回的答复期限通常是3个月,所以收到最终驳回后进行的继续申请案申请必须在这3个月内完成,缴费后可延期至6个月。一般的继续申请案可以在审理期间提起申请。

继续申请获准时,继续申请案会获得一个不同于原申请的申请号,但继续申请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算起。

在继续申请的基础上再次提出继续申请也是可以的,但重复继续申请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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