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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2023-05-28 09:50:17 | 好商标网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及沟通日益平凡,对于专利的跨国保护越来越重要,因此本国单位申请国外的专利保护数量越来越大。如果每个国家采用不同的专利分类方法,就会会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检索,审查,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为了建立一种统一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系统以便各国专利主管部机关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献进行有效检索,促进专利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一些《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于1971年3月24日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我国也在1997年6月正式加入该协定。

事实上1949年欧洲理事会成立后,便已着手建立一个国际专利分类法。1954年订立《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缔约国承诺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作为本国主要专利分类法或者作为本国专利分类法的辅助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第一版于1968年正式公布生效。该分类法不但在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而且在东欧各国和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广泛采用。为了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地区性专利分类公约扩展适用于全球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BIRPI)便和欧洲委员会一道,着手准备制定一个世界性的统一专利分类法。



后经欧洲理事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谈判,决定在《巴黎公约》的框架内,由《巴黎公约》的一些缔约国在1971年签订《斯特拉斯堡协定》,将原来依据欧洲理事会主持制订的专利国际分类法改变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间组织执行的一种制度,并由《斯特拉斯堡协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后续修订。这样,经过修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法第二版于1974年公布生效,以后每5年修订公布一次。自2006年1月1日起,国际专利分类表第八版正式生效。该分类表采用四级分类法,将全部技术领域分为8个部、118个大类、621多个小类和数万个组,每个组都有一个由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分类号。其中第一级的8个部用大写英文字母标示,分别为:(A部)生活必需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防止、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H)电技术。

根据《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了斯特拉斯堡联盟。联盟中设置了专门联盟大会和专家委员会。联盟大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联盟生存和发展相关的事务,而专家委员会则是主要负责定期修改国际专利分类方法。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由该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机关、国际局、依照有关规定有代表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和应专家委员会特别邀请对修订本分类法提出建议的任何其他组织提出。专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议应由该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国家认为会引起本分类法基本结构的改变,或需要进行大量重新分类工作的,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是该联盟的执行机构,总干事是该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参加这个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通过签字并交存批准书或交存加入书的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进行的全面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文件。

上面说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被控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有权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我司可以代理委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您需要办理,可以加我司知识产权顾问微信:13018202357进行咨询。

一、评价报告的审批

1. 评价报告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会将评价报告请求转送给指定的审查部门;形式审查不合格,会要求请求人补正,期限内不予补正的或者补正不合格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①客体

合格: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不合格: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

②请求人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一件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③费用

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缴纳请求费2400元(官费),委托我司办理,需要还需增加600元的代理服务费。

④请求书

采用规定表格;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⑤委托手续

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评价报告的制作程序

①部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②成立合议组;

③相关领域主审员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

④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评价报告的作出、查阅复制

①评价报告包括表格部分和说明部分

表格部分包括:检索主题的分类、检索的领域、检索使用的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说明部分记载和反映了专利评价的结论,包括初步结论和具体的专利权评价意见。

②评价报告作出后仅发送给请求人,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4.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

①原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发出复核意见通知书;

②原评价报告有误,需要更正,发出更正的评价报告;

③更正程序可以由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或由请求人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请求启动;

④更正内容包括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等;

⑤更正程序需组成三人复合组,参与原评价报告的审查员不参加复核;

⑥对于原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对于复合组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二、评价报告的创造性审查

1.创造性审查的总体考量

根据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审查,即审查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①通过检索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②确定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④判定和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进步。

2.技术领域

①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②当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3.对比文件数量

一般情况下给出:2篇对比文件结合;1篇对比文件+公知常识;2篇对比文件+公知常识。当多个现有技术简单叠加时,可以具有多篇对比文件;

三、评价报告的运用

1.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

实用新型评价报告主要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来判断相关专利的稳定性,然后来决定是否因被诉侵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来终止诉讼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侵权诉讼中拒绝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①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等同侵权的判定;

②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③评价报告结论对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具有间接影响;

④从遏制权利滥用或滥诉的角度而言,评价报告对判断恶意诉讼具有潜在作用;

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维权、提起诉讼之前就应当提交评价报告,辅助司法诉讼向有利于专利权人的方向发展。

2.对认识专利权稳定性所起的作用

①专利权人对持有专利的正确评估;

②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

③帮助相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供支持,如行政执法、抵押、融资、资助等;

3.电商平台的纠纷案件处理的作用

电商平台如淘宝,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采用如下程序保证交易秩序:

①专利权人提出卖家侵权;

②淘宝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

③由卖家提供在先销售记录或其他资料;

④如果卖家提供的资料能够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性提出挑战;

⑤不再认可专利权人的卖家侵权投诉;

⑥保护卖家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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