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PCT国际申请的递交阶段 专利申请新颖性如何判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PCT国际申请的递交阶段
一、PCT国际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递交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即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中至少有一名的国籍所属国或者居所所在国是PCT成员国,才有资格提出国际申请。
同时,在PCT国际申请中,对于不同的指定国其申请人可以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基于两方面原因:
1、由于各个国家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不同,比如美国要求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因此在国际申请提出时,发明人也必同时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而对于其他国家,申请人可以不是发明人;
2、此种制度设计便于共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基于各种目的(例如目标市场的划分)划分出指定的地域范围。这样,在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时,只有对该指定国的申请人才会作为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人。例如,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仅作为美国的申请人将不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为对中国的申请人。
二、主管受理局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可以是申请人国籍所属国的国家局,或者是申请人居所所在国的国家局,也可以是代表其国籍所属国或居所所在国的国家局,而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成员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例如,长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他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还可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直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语言
申请人应当使用主管受理局接受的语言准备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申请语言有两种,即中文和英文。因此,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好商标网 四、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撰写方式应当满足统一的标准。依据PCT条约规定,任何成员国的法律在国际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不能提出与PCT条约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申请文件的标准化是PCT申请程序的优点之一。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
1、请求书
请求书由国际局统一制定,通常每半年更新一次。请求书中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发明名称、代理人信息、国家的指定、优先权、各种声明、在先检索结果的利用、签字、清单列表等重要信息,依照规定正确填写请求书是保障PCT程序的重要因素。
2、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足以使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说明书最好按照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或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等6个部分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建议在每一部分前加上相应的标题。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内容,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序列表,该序列表应当符合PCT行政规程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并应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应当注意,多数国际检索单位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3、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的项数应当适当,并且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在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时,除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如说明书第……部分所述”或者“如附图第……图所示”的用语;如果国际申请有附图,在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特征后面最好加上有关该特征的引用标记,请求保护的主题应当以发明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4、附图
对于理解发明必要时,国际申请应当包含附图。流程图和图表应当作为附图,化学式或数学式可以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可以作为附图提交。除了在绝对必要时附图中可以包含少量文字注释之外,一般情况下附图中不应当有文字内容。附图中的文字应当与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一致。
5、摘要
摘要应当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包含的公开内容的概括。摘要应当在内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简明,用英文书写或译成英文时最好在50~150个词之间。
五、国家的指定和保护类型
申请一经提交,便具有自动指定在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成员国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个别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指定该国并要求在该国有效的在先国家申请作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该国内在先申请效力终止,如日本、德国、韩国。因此,在以上述国家的在先申请为基础提出国际申请时,需要明确是否排除指定这些国家。申请人不能在提出申请时排除其他国家的指定,如果需要,可以在提出国际申请时或之后撤回指定。国际申请不能进入没有被指定的国家或者指定被撤回的国家。
申请一经提交,即自动享有各指定国所有保护类型的申请权利。提出国际申请时,申请人无需考虑准备在成员国寻求哪种类型的保护,该问题可以延迟到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再明确。
PCT条约对通过PCT途径可获得的保护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PCT条约中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需注意,外观设计专有权不在上述范围内,即申请人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外观设计专有权保护。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上述范围之内,申请人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必须明确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只能选择一种。
六、国际申请的提交方式及收到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应当以主管受理局接受的方式提交,以该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有以下三种方式:
1、面交。使用该种方式的,从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
2、邮寄。使用该种方式的,以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
3、传真。使用该种方式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收到传真之日作为收到日,但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传真文件的原件提交到受理部门。
如果以PCT电子申请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有以下两种方式:
1、在线提交。使用该种方式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器收到电子形式的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2、物理载体。使用该种方式的,以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地方代办处不能接收国际申请。
七、国际阶段的费用
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传送费、检索费。缴纳费用的期限为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另外,申请人还可能需要缴纳恢复优先权的费用、请求受理局准备和传送优先权文件的费用等。
对于国际申请费,满足下面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
1、当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并且都属于国民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可以减免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的90%。中国的国民和居民满足该项减免标准,即申请人为居住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享受此项减免。
2、如果申请人使用PCT电子提交申请,根据所提交申请格式的不同,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可以减免100~300瑞士法郎不等。
八、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他规定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就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被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专利申请新颖性如何判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新颖性有2个方面的要求:①不属于现有技术;②也没有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一个专业术语,指的是上面定义的后半段)。新颖性的判断,就是基于这两种情况来判定的。
现有技术的判定
一、判断的基本方法
新颖性是一个相对概念,既然是相对概念,就需要通过比较来确定。新颖性比较对象的一方是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即其技术方案),另一方是现有技术。当然了,要深入理解新颖性的比较对象,我们需要首先明确现有技术的概念:
1、现有技术的基本概念
①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②申请日
《专利法》第28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例:某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2月1日,那么,在2004年2月1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技术均成为现有技术(特别注意,如果是在2004年2月1日当天公开的技术,不属于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③为公众所知
指的是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为公众所知”并不要求该技术已经被公众所获得了,也不关心获得该技术的公众的数量,它指的是公众“想要得到就能得到”的状态,并且指的是客观公开的内容,不能够带有推测的成分。
例:一本图书馆中的书,从来没有人借阅过,但它处于公众想要借阅就能够借阅的状态,这本书中的技术方案就属于现有技术。
例:一份马达加斯加的报纸,其发行量小,并且用马达加斯加当地语言编写。但它也处于公众想要得到就能得到的状态,这份小报中的技术方案也属于现有技术。
例:超市的可口可乐,其工业配方是保密的,即使推测其具有糖分、二氧化碳等,也不能够作为现有技术。
④保密文件
保密文件如果在规定协议期间或者默契中不属于现有技术,但是如果一旦解密或者泄密,就成为了现有技术。
2、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①出版物公开
纸件出版物如专利文献、教科书、期刊、杂质以及大街上的小广告、传单等;电子出版物包括在线期刊、光盘、磁带、录像带、录音带等;
②使用公开
以使用的方式为公众所知,如从超市可以买来一把椅子,则这把椅子的大小、尺寸、材质等都已经被公众所知;
③其它方式公开
主要指口头公开,比如会议、电视、广播等。
最常用的公开为第一种公开,即出版物公开。出版物分为正规出版物和非正规出版物,正规出版物和非正规出版物的关键区别在于:正规出版物具有明确的公开时间(公开日)。
正规出版物如专利文献(公开时间为公布日或公告日)、图书(公开时间为印刷日或出版日)、电子期刊(公开时间为上传日或出版日)、标准(公开时间为标准发布日)等具有明确的公开时间。而非正规出版物如小广告、宣传册等则没有明确的印刷时间。
三种公开方式均不受地理位置、语言、获得方式、出版量等因素的影响,在国内外范围内一旦公开均成为现有技术。受到密级限制,保密文件只有解密或泄密才能成为现有技术。
3、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
正规出版物又称对比文件。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文字或者附图明确记载的内容,另一方面是文字或者附图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例: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汽车,包括车身、座椅、方向盘等,但没有明确公开其包括发动机。然而发动机是汽车固有的部件,属于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了解了现有技术,我们就可以掌握判断新颖性的思路了,即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即其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如果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则本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尚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则当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
那么小伙伴们又要问了,到底怎么对比呢?
这里还有一个术语叫做“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指由一个技术方案分解成若干个技术手段。我们在当前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是采用“技术特征一一对比”的方法来进行对比的。即:
①如果当前专利申请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该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公开,当前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②如果当前专利申请有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该技术方案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当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
例:一种铁道车辆制振降噪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铁道车辆的车体需要制振降噪的位置上设置一层由沥青基复合阻尼材料构成的制振降噪层,通过沥青基复合阻尼材料对铁道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噪声进行隔离和吸收。其对比文件为《粘弹沥青阻尼材料减振降噪应用技术》(《噪声与振动控制》第3期,1994年6月)。
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形成技术特征对比表如下: 通过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得到,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所公开,因此,当前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二、基本判断原则
新颖性判断有两个基本原则:单独对比原则和整体原则。
1、单独对比原则
必须是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是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组合起来进行对比。
例: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氦气检漏装置,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检测装置和泄漏氦气的回收装置;以及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为专利文献。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氦气检漏系统,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和回收泄漏的氦气的回收装置。
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氦气漏点检测装置,其可以是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
将当前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如下:
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单独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全部公开,因此当前专利申请是具有新颖性的。
2、整体原则(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则)
专利申请是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有机组合的整体。只有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都相同(“四相同”)的情况下,才认为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其中最重要的是技术方案,如果当前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就不具有新颖性。
例:起重机吊钩VS钓鱼鱼钩是否算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起重机吊钩和钓鱼鱼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同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相同的技术效果。起重机吊钩的载重有几十吨,而鱼钩的载重大约几公斤。不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例: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阿司匹林VS用于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是否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两者技术方案都是使用了相同成分的阿司匹林,阿司匹林可以适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和解热镇痛两种技术领域,治疗心血管疾病的阿司匹林也可以达到解热镇痛的效果,用于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也可以达到治疗心血管疾病的效果,两者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新颖性判断时,应当首先判断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
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的判定
一、抵触申请的概念
抵触申请的定义就是《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后半句,即“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与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有关。因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需要延迟一段时间才进行公开,而我国专利法第9条又规定了不能够重复授权,只能授权给在先的申请。 二、抵触申请的形式要素
(1) 时间要素:抵触申请须在申请日以前申请、在申请日以后公开。重要结论:
①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申请的,不是抵触申请;
②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是抵触申请;
③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不是现有技术;
④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申请,但在申请日之后未公开的,不构成抵触申请;
⑤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申请,但在申请日之后公开,又被驳回或撤回的,依然还是抵触申请。
(2) 地点要素:抵触申请必须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重要结论:
外国的专利申请不会是抵触申请。
(3) 类型要素:抵触申请必须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重要结论:
使用公开或其它方式公开,不会是抵触申请;
非专利文献诸如书籍和期刊,不会是抵触申请;
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是抵触申请;外观设计不会是抵触申请;
PCT申请可以是抵触申请,只要在中国以中文形式公开,具有CN的公开号。
三、抵触申请的实质内容判断
抵触申请必须是与当前专利申请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方法与现有技术中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则”大致相同,但需要注意:
现有技术中判断同样的发明或新型,可以使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但抵触申请中判断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能使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使用摘要和摘要附图;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和常用、可以相互置换、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功能或者作用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的情形也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只能适用于抵触申请情形下的新颖性判断,如果是对比文件中使用到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则用于评价创造性而不能评价新颖性。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果汁焗酱油(Patent-Library)作者: 酱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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