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的递交阶段介绍
一、PCT国际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递交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即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中至少有一名的国籍所属国或者居所所在国是PCT成员国,才有资格提出国际申请。
同时,在PCT国际申请中,对于不同的指定国其申请人可以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基于两方面原因:
1、由于各个国家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不同,比如美国要求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因此在国际申请提出时,发明人也必同时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而对于其他国家,申请人可以不是发明人;
2、此种制度设计便于共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基于各种目的(例如目标市场的划分)划分出指定的地域范围。这样,在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时,只有对该指定国的申请人才会作为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人。例如,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仅作为美国的申请人将不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为对中国的申请人。
二、主管受理局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可以是申请人国籍所属国的国家局,或者是申请人居所所在国的国家局,也可以是代表其国籍所属国或居所所在国的国家局,而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成员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例如,长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他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还可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直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语言
申请人应当使用主管受理局接受的语言准备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申请语言有两种,即中文和英文。因此,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撰写方式应当满足统一的标准。依据PCT条约规定,任何成员国的法律在国际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不能提出与PCT条约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申请文件的标准化是PCT申请程序的优点之一。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
1、请求书
请求书由国际局统一制定,通常每半年更新一次。请求书中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发明名称、代理人信息、国家的指定、优先权、各种声明、在先检索结果的利用、签字、清单列表等重要信息,依照规定正确填写请求书是保障PCT程序的重要因素。
2、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足以使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说明书最好按照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或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等6个部分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建议在每一部分前加上相应的标题。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内容,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序列表,该序列表应当符合PCT行政规程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并应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应当注意,多数国际检索单位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3、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的项数应当适当,并且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在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时,除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如说明书第……部分所述”或者“如附图第……图所示”的用语;如果国际申请有附图,在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特征后面最好加上有关该特征的引用标记,请求保护的主题应当以发明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4、附图
对于理解发明必要时,国际申请应当包含附图。流程图和图表应当作为附图,化学式或数学式可以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可以作为附图提交。除了在绝对必要时附图中可以包含少量文字注释之外,一般情况下附图中不应当有文字内容。附图中的文字应当与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一致。
5、摘要
摘要应当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包含的公开内容的概括。摘要应当在内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简明,用英文书写或译成英文时最好在50~150个词之间。
五、国家的指定和保护类型
申请一经提交,便具有自动指定在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成员国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个别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指定该国并要求在该国有效的在先国家申请作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该国内在先申请效力终止,如日本、德国、韩国。因此,在以上述国家的在先申请为基础提出国际申请时,需要明确是否排除指定这些国家。申请人不能在提出申请时排除其他国家的指定,如果需要,可以在提出国际申请时或之后撤回指定。国际申请不能进入没有被指定的国家或者指定被撤回的国家。
申请一经提交,即自动享有各指定国所有保护类型的申请权利。提出国际申请时,申请人无需考虑准备在成员国寻求哪种类型的保护,该问题可以延迟到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再明确。
PCT条约对通过PCT途径可获得的保护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PCT条约中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需注意,外观设计专有权不在上述范围内,即申请人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外观设计专有权保护。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上述范围之内,申请人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必须明确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只能选择一种。
六、国际申请的提交方式及收到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应当以主管受理局接受的方式提交,以该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有以下三种方式:
1、面交。使用该种方式的,从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
2、邮寄。使用该种方式的,以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
3、传真。使用该种方式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收到传真之日作为收到日,但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传真文件的原件提交到受理部门。
如果以PCT电子申请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有以下两种方式:
1、在线提交。使用该种方式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器收到电子形式的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2、物理载体。使用该种方式的,以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地方代办处不能接收国际申请。
七、国际阶段的费用
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传送费、检索费。缴纳费用的期限为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另外,申请人还可能需要缴纳恢复优先权的费用、请求受理局准备和传送优先权文件的费用等。
对于国际申请费,满足下面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
1、当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并且都属于国民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可以减免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的90%。中国的国民和居民满足该项减免标准,即申请人为居住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享受此项减免。
2、如果申请人使用PCT电子提交申请,根据所提交申请格式的不同,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可以减免100~300瑞士法郎不等。
八、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他规定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就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被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PCT专利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介绍
PCT专利国际申请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适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后,分别由特定的国际单位,根据PCT条约制定的统一标准分别完成相应的任务。第二阶段为“国家阶段”,国家阶段的程序在各个国家局完成,主要是指授权程序。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某个指定的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在国际阶段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必须在PCT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指定的成员国的规定,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
PCT国际申请程序流程图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首先向本地专利局提交国家或地区申请,此后在优先权期限内以主管受理局接受的语言向主管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满足统一的形式及其他要求,并要求本地申请的优先权。当然,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该申请被受理获得了国际申请日后,即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中获得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除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日与各国国家申请日的效力相同。
如果申请人缴纳了规定的费用,在受理程序之后,国际申请进入国际检索程序。通常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由承担国际检索的国际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国际检索报告中将载明国际检索单位检索出来的相关对比文件及其他信息,书面意见则是对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供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由国际局对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以及其他规定应予以公布的文件进行国际公布。
好商标网 正常情况下,上述程序是必经程序。
如果申请人愿意,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可以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从而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该程序是可选择的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在申请人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之后,承担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单位通常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又称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对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供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通常在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的基础上作出。
如果申请人打算在某些指定国寻求专利保护,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该指定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当然,各指定国也可以规定更晚的期限。进入国家阶段后,各国家局将参考国际单位的报告,依据本国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例如,有些国际申请的主题(如赌博工具、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属于PCT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检索和初步审查的主题,国际单位对其作出了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认可了这类主题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该主题分别属于中国《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因此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