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申请中对于新颖性、创新性的判定标准
在德国一项发明创造能被授予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适于工业应用。那么如何判断一件发明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适于工业应用呢?实际在德国的专利法中就给出了介绍。
一、对于新颖性的判定
1、当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公众能够通过书面记载、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可以公开获得的所有知识。
2、在先申请,且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当天或者之后公众可以获得的下列专利申请的内容,也属于现有技术:
①首次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的国家申请;
②首次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当其请求获得德国的专利保护,并且按《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缴纳了指定费用,或者一项指定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并且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所规定的条件;
③首次向受理局提交的以德国专利局为指定局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如果一项申请以一项在先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且其内容未超出在先申请的内容,则其属于首次申请。
3、如果由于下列情形,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被公开,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①明显有损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利益的滥用行为;
②申请人或者其原有权利人在符合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缔结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发明。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声明该发明曾经进行过上述展出,并在递交申请后四个月内提供证明文件,才能适用本款第一句第2项的规定。本款第一句第2项所指的展览会应当公布在由联邦司法部长签署的联邦法律公报上。
二、对于创造性的判定
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应当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三、对于是否适于工业应用的判定
如果一项发明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好商标网PCT国际申请的递交阶段介绍
一、PCT国际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递交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即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中至少有一名的国籍所属国或者居所所在国是PCT成员国,才有资格提出国际申请。
同时,在PCT国际申请中,对于不同的指定国其申请人可以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基于两方面原因:
1、由于各个国家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不同,比如美国要求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因此在国际申请提出时,发明人也必同时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而对于其他国家,申请人可以不是发明人;
2、此种制度设计便于共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基于各种目的(例如目标市场的划分)划分出指定的地域范围。这样,在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时,只有对该指定国的申请人才会作为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人。例如,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仅作为美国的申请人将不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为对中国的申请人。
二、主管受理局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可以是申请人国籍所属国的国家局,或者是申请人居所所在国的国家局,也可以是代表其国籍所属国或居所所在国的国家局,而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成员国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例如,长期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他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还可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既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直接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语言
申请人应当使用主管受理局接受的语言准备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申请语言有两种,即中文和英文。因此,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撰写方式应当满足统一的标准。依据PCT条约规定,任何成员国的法律在国际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不能提出与PCT条约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申请文件的标准化是PCT申请程序的优点之一。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
1、请求书
请求书由国际局统一制定,通常每半年更新一次。请求书中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发明名称、代理人信息、国家的指定、优先权、各种声明、在先检索结果的利用、签字、清单列表等重要信息,依照规定正确填写请求书是保障PCT程序的重要因素。
2、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足以使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说明书最好按照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或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等6个部分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建议在每一部分前加上相应的标题。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内容,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序列表,该序列表应当符合PCT行政规程附件中规定的标准,并应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应当注意,多数国际检索单位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3、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的项数应当适当,并且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在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时,除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如说明书第……部分所述”或者“如附图第……图所示”的用语;如果国际申请有附图,在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特征后面最好加上有关该特征的引用标记,请求保护的主题应当以发明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4、附图
对于理解发明必要时,国际申请应当包含附图。流程图和图表应当作为附图,化学式或数学式可以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可以作为附图提交。除了在绝对必要时附图中可以包含少量文字注释之外,一般情况下附图中不应当有文字内容。附图中的文字应当与国际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一致。
5、摘要
摘要应当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包含的公开内容的概括。摘要应当在内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简明,用英文书写或译成英文时最好在50~150个词之间。
五、国家的指定和保护类型
申请一经提交,便具有自动指定在申请日时受条约约束的所有成员国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个别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指定该国并要求在该国有效的在先国家申请作为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该国内在先申请效力终止,如日本、德国、韩国。因此,在以上述国家的在先申请为基础提出国际申请时,需要明确是否排除指定这些国家。申请人不能在提出申请时排除其他国家的指定,如果需要,可以在提出国际申请时或之后撤回指定。国际申请不能进入没有被指定的国家或者指定被撤回的国家。
申请一经提交,即自动享有各指定国所有保护类型的申请权利。提出国际申请时,申请人无需考虑准备在成员国寻求哪种类型的保护,该问题可以延迟到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再明确。
PCT条约对通过PCT途径可获得的保护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PCT条约中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需注意,外观设计专有权不在上述范围内,即申请人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外观设计专有权保护。我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上述范围之内,申请人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必须明确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只能选择一种。
六、国际申请的提交方式及收到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应当以主管受理局接受的方式提交,以该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有以下三种方式:
1、面交。使用该种方式的,从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
2、邮寄。使用该种方式的,以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
3、传真。使用该种方式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收到传真之日作为收到日,但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传真文件的原件提交到受理部门。
如果以PCT电子申请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有以下两种方式:
1、在线提交。使用该种方式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器收到电子形式的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2、物理载体。使用该种方式的,以申请文件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之日为收到日。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地方代办处不能接收国际申请。
七、国际阶段的费用
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传送费、检索费。缴纳费用的期限为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另外,申请人还可能需要缴纳恢复优先权的费用、请求受理局准备和传送优先权文件的费用等。
对于国际申请费,满足下面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
1、当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并且都属于国民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可以减免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的90%。中国的国民和居民满足该项减免标准,即申请人为居住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可以享受此项减免。
2、如果申请人使用PCT电子提交申请,根据所提交申请格式的不同,国际申请费(外加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的附加费)可以减免100~300瑞士法郎不等。
八、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他规定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就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被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