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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件的不允许增加的修改 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要点

2023-05-29 16:25:11 | 好商标网

专利文件的不允许增加的修改

在递交了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对其技术方案可能有了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在审查程序时,收到审查员发过来的意见通知书指出了其中的一些缺陷,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并不是随意性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以上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优先权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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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增加的修改的具体情况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人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要注意的是,在对背景技术的修改过程中,如果增加的内容虽是现有技术,却涉及发明本身,即对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产生了影响,则这种修改也是不允许的。

以上便是朗辰知识产权对于不允许增加的修改的具体情况内容的组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要点

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过程中,审查员如果发现申请方案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会通过“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因此正确的答复是获得专利权的一项必备技能,下面详细介绍下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关键点:

一、按时答复

逾期答复和不答复的后果是一样的。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他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一个月的答复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

答复的最后日期=发文日期+15天+指定期限。

申请人计算期限时,应当注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二、针对性答复,分类逐条答复

申请人遗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及理由。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和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例如: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违反法律、或妨害公共利益等;实质性缺陷分两类,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消除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单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却难以修改,如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缺陷。

三、修改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四、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答复审查文件

如补正应当使用补正书,修改或陈述意见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个别文字的补正,可以只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内容较多的,除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情况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

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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