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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 专利文件的不允许增加的修改

2023-05-29 02:03:27 | 好商标网

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

专利权的行使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行使的,专利权的行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会受到限制。那么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呢?法定许可的法律依据在于哪里呢?为什么要实施强制许可呢?接下来就和好商标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的相关知识吧。

一、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

专利权的法定许可,实际上应当称之为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好商标网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强制许可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什么?是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也是一种实施专利的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强制许可实施人不能无偿实施专利,他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双方对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局有权作出裁决。专利权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好商标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的相关知识,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包括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强制许可实施人也不能无偿实施专利,他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好商标网律师。

专利文件的不允许增加的修改

在递交了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对其技术方案可能有了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在审查程序时,收到审查员发过来的意见通知书指出了其中的一些缺陷,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并不是随意性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以上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优先权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不允许增加的修改的具体情况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人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要注意的是,在对背景技术的修改过程中,如果增加的内容虽是现有技术,却涉及发明本身,即对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产生了影响,则这种修改也是不允许的。

以上便是朗辰知识产权对于不允许增加的修改的具体情况内容的组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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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对于外观设计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如果要申请专利就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样才能够进行申请,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是什么?下面好商标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一、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专利法》所规定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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