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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件查阅和复制的原则、内容与程序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2023-05-29 10:22:12 | 好商标网

专利文件查阅和复制的原则、内容与程序

对于专利文件的查阅和复制,请求人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而且只有经过允许的内容才能被查阅和复制。

一、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如果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二、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一)和(二)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三、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上述“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授权的客体。智力活动指的是人的思维运动,为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所产生的抽象性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好商标网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锻炼身体的方法;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2、除了上述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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