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详细步骤
首先美国发明专利的申请分为临时申请和非临时申请两种方式,这里介绍的是发明专利的非临时申请的方式。
非临时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和宣誓书或者声明书,另外,申请书中必须包括说明书,摘要以及必要的附图。专利申请提出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依照发明的分类,将申请案分配给相关审查员进行审查。若没有提出不公开的要求,提出的申请会在第18个月后公开,公开的申请可在其官方网站上查询到。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收到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意见书,您可以在3个月内也可延至6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审查员在通知书中认为准予授权,则申请人或发明人需缴纳相应的费用,而后取得授权证书;如果审查员在通知书中认为要驳回,申请人或发明人需要在答复中说明不同意审查员驳回理由的原因,在必要的时候可修改权利要求以争取获准授权,之后审查员可能会准予授权,但也可能会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通知书通常会是最终驳回通知书,并且此时权利要求通常已不再允许任意修改,只有意见陈述的机会。
下面介绍详细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所需的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美国发明专利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文件的准备是能否顺利通过初审( OIPE)的关键,了解其中必要的形式要件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1.申请书
申请书需用英文撰写,包括:发明题目,与申请有关的参考资料,例如可专利性评估所获得的资料、同一发明人与本申请相关的申请文件等。
申请需提供的信息包括:申请人或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2.说明书
说明书包括:背景技术、发明内容概要、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说明和最佳实施例以及权利要求。
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一般是为了说明发明的领域和本项发明所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发明内容概要包括关于发明目标的说明。附图说明旨在对发明各附图的简单描述和对发明的详细说明。对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要完全地叙述工艺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组成和对发明的改进等具体内容,包括制作方式或应用原理。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是美国专利法中对专利授权的形式要件之一,亦须体现。
说明书最后还要写明至少一个权利要求,明确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发现的主题。如果聘请了美国专利律师或代理人,通常在提出申请之前,他们都会对权利要求项进行修改。因此,中国企业需要提前1个月或更多的时间将申请书提交美国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以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修改。
3.摘要和附图
发明摘要是公开技术的文摘,以让公众迅速了解公开技术的性质;附图可以是工艺流程图,或者某个视图等。
需注意的是,摘要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4.宣誓或声明
在美国,专利申请通常只能由发明者本人提出,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由职务发明专利的雇主代为申请。因此,按照美国专利法的要求,在申请时应当宣誓或者提交声明,表明自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并对提交的文件负责。
申请书上要有发明人本人的签名,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作出的发明,可以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共同发明人。
5.委托书
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代理或律师,则需要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可以仅递交传真件。如果委托书没有和新申请一起递交,那么美国专利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要求在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交上述文件而不产生费用。
6.信息公开声明
按照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在向美国提交申请时,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开所知背景技术的义务的规定。这意味着申请人应及时地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信息公开声明以公开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提供的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审查意见等。作为中国的申请人,如果其在中国的申请案做了检索或者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则有义务将该文件及时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
二、递交申请
您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专利申请是由本企业专利部门负责还是请专门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来负责。
由于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又熟悉美国专利法和专利诉讼,因此推荐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来负责专利申请文件的递送和实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
一般的企业由于很难获得国外的律师行的联系方式,通常都是选择国内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办,这样可以省去不少的麻烦,但是相对于的费用会稍微高些。
三、专利审查及意见答复
申请文件提交到初审( OIPE)办公室,获得一个序列号,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需要确保专利申请包含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文件不完整则不能获得申请日。形式审查后,按照发明主题依据专利分类表给出该申请的分类号。如果申请文件完整,申请人将得到包含申请日在内的受理通知书。之后,专利初审办公室通知相应的技术中心,申请将进入实质审查过程。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检查说明书的内容,看是否对要保护的发明有清楚和详细的文字叙述,是否能让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内容据以实施,以及是否有最佳的实施例。另外,审查员会依照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决定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一般情况下审查员会发出第一次通知书,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通知书为有授权前景的通知书(例如,仅仅是权利要求不明确或者申请书不合规定等);另一种为审查员认为申请不满足授权条件(例如,不属于可专利的类型,或者缺乏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通知书中会全面指出申请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申请人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对其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答复意见,审查员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后,会根据申请人的答复和修改情况发出第二次通知书,一般第二次通知书为最终通知书。可以是授权倾向也可以是驳回倾向,也就是说,申请人可能收到专利获准的通知书,也可能会收到审查员寄出的核驳通知书。
四、授权及缴纳相关费用
审查员在作出授权决定之前要进行最后的核查和授权的准备,比如对现有技术进行补充检索,进行全面的抵触检索等。如果必要的话,给出授权的原因。
当申请人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颁布费,以便最终获得专利证书。美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维持费自授权后开始缴纳。第一次截止于授权日起3.5年;第二次截止于授权日起7.5年;第三次截止于授权日起11.5年。上述3个阶段的维持费缴纳期限有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仍可缴纳维持费。但是,在此宽限期内缴纳的维持费需要缴纳附加费。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撤回吗?
由于技术不够完善、或者申请人因为权属问题等原因,会导致一些专利申请人会在递交专利申请后,想撤回其申请。那么我国法律上面是否允许这种行为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据该权利提出的专利申请,其权利人即申请人有权进行处分,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行使处分权的方式之一。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放弃或者丧失对其发明创造申请获得专利的权利,仅是表明他终止了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除非是发明专利申请而且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否则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之后,还可以就其发明创造在我国重新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且以被其撤回的专利申请为基础,就其在我国重新提出的专利申请或者向外国提出的相关申请要求享受优先权。
申请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其专利申请,原因有可能是申请人认为该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当,又不能通过修改予以弥补,于是赶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撤回,重新撰写后再提出申请;也有可能是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完善,获取了更好的发明创造,可以重新提出专利申请以替代原来的专利申请;还有可能是申请人发现其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者发现其发明创造没有商业前景等,认为没必要继续该申请的审查程序,从而撤回其专利申请。
好商标网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附加条件。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既可以采取有作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申请人采取有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写明需要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其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为两人以上共有的,除非事先另有约定,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申请人或者全体共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中不需要对撤回的理由进行说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可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就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被驳回后进行复审的阶段,都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并认可的,应当停止对该申请的审查处理程序。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如果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该专利申请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才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将公布该专利申请,但是应当在以后的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尽管从原则上说,申请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行使撤回其申请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的和无任何条件的。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写明申请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的有关程序。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期间无权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是指不按照《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必要手续。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其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审查过程或者实质审查过程中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其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