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31 10:02:41 | 好商标网
最近几天,白日里的阳光越来越充足。随着气温的升高,人们外出的时间要长得多,许多外出的人喜欢穿着运动鞋进行日常活动。你知道我们所穿的运动鞋在商标中属于第几类吗?
运动鞋商标属于第25大类。群组为2507。具体为运动鞋*250132。
该群组的具体详情如下:
运动鞋2507鞋
足球靴250075,足球鞋250075,体操鞋250085,足球鞋钉250134,滑雪靴250145
鞋(脚上的穿着物)*250003,浴室凉鞋250004,浴室拖鞋250005,靴*250014,中筒靴250015,系带靴子250019,草鞋250073,套鞋250080,高统橡胶套鞋250080,拖鞋250101,海滨浴场用鞋250105,木鞋250110,凉鞋250111,鞋*250130,运动鞋*250132,运动靴*250141,毡靴250173,短靴250175
鞋用防滑配件250001,鞋尖250016,靴帮250040,鞋内底250041,鞋用金属配件250048,鞋面250061,护腿鞋罩250062,护踝鞋罩250062,护腿鞋罩用系带250083,裤脚系带250083,鞋后跟250116,鞋用滚边250118,鞋底250129,鞋跟250131
※跳鞋C250015,跑鞋(带金属钉)C250016,爬山鞋C250017,雨鞋C250018,鞋垫C250019,爬山鞋(带金属钉)C250029
如何获得运动鞋品牌商标?
1.在八戒知产商标转让平台上可以根据运动鞋的类别进行商标注册。
2.您可以在八戒知产好商标网上购买商标。八戒知产拥有大量25类商标,目前正在销售中。
八戒知产商标网有许多第25类商标待售,不仅都是精品商标,还拥有好的寓意,我们也有专门品牌老师能够为您度身订造商标蕴意,不妨即刻联系我们八戒知产好商标网的在线客服进行商标的选购,买商标比注册商标来得快,更省心,更省时,商家们也可以更早地进入市场。好商标网
男女鞋属于商标分类第25类2507群组;
经路标网统计,注册男女鞋的商标达22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领带,群组号:2511)类别的商标有7件,注册占比率达31.82%
2.选择注册(运动鞋,群组号:2507)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27.27%
3.选择注册(围巾,群组号:2511)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27.27%
4.选择注册(男女服装,群组号:2501)类别的商标有5件,注册占比率达22.73%
5.选择注册(衬衫,群组号:2501)类别的商标有5件,注册占比率达22.73%
6.选择注册(帽子,群组号:2508)类别的商标有5件,注册占比率达22.73%
7.选择注册(皮鞋,群组号:无)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18.18%
8.选择注册(T恤衫,群组号:2501)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18.18%
9.选择注册(服装,群组号:2501)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18.18%
10.选择注册(裙子,群组号:2501)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18.18%
第二十五类商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细分的话,还有:衣物、婴儿纺织用品、特种运动服装、不透水服装、戏装、鞋、帽、袜、手套(不包括特种手套)、领带、围巾、披巾、面纱、腰带、服装带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物品,为此这类一直非常的火爆,想要了解最新的25类商标可以参考:网站。
温馨提示:实践中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方面的词汇。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实践中,商标标志不仅会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点进行描述,同时还会对商品或服务其他特点进行描述。其他的特点包括:原料、内容、种类、功能、用途、型号、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技术特点等。这种情况下,要在理解商标标志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例如,针对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的“健康棉彩”商标,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健康棉彩”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有利于人体健康、对皮肤无刺激等作用的棉织物,从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进行判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由于《》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公布的,所以规定适用了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而现应纳入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产地误认的情形之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对产地产生误认应考虑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如果二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则构成上述规定的情形;如果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没有特定联系,则不构成对商品产地的误认。例如,“嫩江 nen jia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玉米(磨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嫩江流域系我国小麦、大豆主产区,重要的粮食基地。如将含有“嫩江”的商标标志指定在粮食类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粮食产地,从而产生误认的后果。
三、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归入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最原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这种情形与上文中提到的商品产地误认比较相似,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其产生误认,应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范围之内。例如,“锡商银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银行等服务上,申请人是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锡商银行”,而申请人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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