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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的时间及需要递交的文件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2023-08-20 12:56:41 | 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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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的时间及需要递交的文件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的时间及需要递交的文件

当收到了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作出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后,通过详细的分析,您就可以决定是否进入PCT的国家阶段,以及选择进入哪些具体的国家,如果要进入欧洲地区的话,就是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一旦决定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就需要在欧洲专利局办理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手续。

您必须最晚在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办理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手续。该期限比通常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优先权日起30个月)长1个月,且与是否经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没有任何关系。如果31个月的期限届满日正好是欧洲专利局的非工作日,则该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未办理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手续,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的时间及需要递交的文件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进入欧洲地区阶段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文件

首先,进入欧洲地区您必须递交进入的请求,建议您使用最新的请求书表格。申请表格可从欧洲专利局网站下载,建议填表之前仔细阅读注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在请求书中指明欧洲申请号,通常只要PCT申请指定了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就会在国际公布日起10个月左右时将PCT申请在欧洲专利局的欧洲申请号发送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还没有收到该申请号,也可以填写PCT国际申请号或者PCT国际公布号。

其次,国际局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届满前发送给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欧洲专利局国际申请副本和检索报告(包括书面意见),以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及附件(如果有的话)。如果有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第19条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国际局也将修改文件及申请人的意见传送给欧洲专利局,因此申请人不需要自己提交这些文件。然而,如果国际公布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或法语,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译文及其他文件。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满足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最低要求”的其他文件。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的时间及需要递交的文件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请案卷的申请号。

第七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期满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全部或者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导致该申请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变更,且自该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其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是在变更前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变更前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算。

第九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十条 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权利:

(一)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补正手续导致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有关说明的;

(三)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的;

(四)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删除或者修改,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拒绝删除、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词句,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删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删除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用语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在初审合格之前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愿公布其地址的,可在“申请人地址”栏中注明“中国台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1993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和1993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同时废止。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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