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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交专利申请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2023-08-14 02:45:07 | 好商标网

今天好商标网小编整理了如何提交专利申请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下吧。

如何将专利价值化?如何提交专利申请!

把专利变成商品是专利价值的根本前提。专利商品化是将专利视为商品,但现有的专利由于缺乏商品化属性而难以实现商品化...

把专利变成商品是专利价值的根本前提。专利商品化是将专利视为商品,但现有的专利由于缺乏商品化属性而难以实现商品化。具有商品化的属性是所有产品都能转化为商品的核心!使专利商业化要求专利具有各种商品属性的信息,这些属性对商品化是一种,而不仅仅是专利的基本目录项目数据。比如专利可以申请哪些领域,可以申请哪些产品,产品的哪些部分受到保护,哪些公司可以使用专利,有哪些可能的申请方式。专利有了商业属性信息后,不再是简单的数据,而是承载了多种需求信息,成为可以宣传、可以推广、可以交易的商品。既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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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商品,另外一个重要关键的环节就是:要尽力去宣传和推广专利,尽可能让学生更多的人可以知道,从而让专利有可能发展产生各种社会价值。例如通过其他企业公司知道了你有什么样的专利,就可能产生许可或者进行购买的需求,哪怕是竞争对手看了你的专利,发现问题他们有侵权责任风险,需要学生提前做规避系统设计,这也对竞争对手起到了阻吓,增加市场竞争对手研发工作难度和研发资金投入的目的。宣传和推广专利的观点这和我们通常的做法或者意识是相反的,一方面企业愿意去申请专利,另外一方面却又希望保密,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自己申请了哪些专利,从专利商品化的角度而言,这点是不可取的,如果他人不知道你申请的专利,自然也就很难就专利产生需求,那么专利的价值化就很难实现了。在宣传活动推广专利时,如何通过采用各种可以有效的展现形式将专利的价值进行展示设计出来同样是很重要的。业绩也是一项重要的生产力。那怎么才算是有表现力呢?此时,专利的商品化属性信息非常重要。一方面,通过各种商品化属性信息,就可以让他人清楚的看到你们申请的专利到底保护了哪些产品,分布在哪些地方,专利的价值等级如何,专利的层级高低等,此时专利数据才能活起来,真正开口说话;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可视化的方式将专利的销售力展现出来,例如通过图形化的树形或者星型结构将专利数据的构成充分、直观地展示出来,这样才能形成表现力,对受众产生震撼,从而影响受众,产生价值。采用可视化的专利树形结构是对专利进行商品化展现的重要形式,例如可以充分向投资者展示自身申请了50项专利,这50项专利分别保护了产品或者项目的哪几个部分,其中竞争对手不得不用的A级专利有6项,这些专利奠定了公司在业界的核心竞争地位和竞争优势,这50项专利分别瞄准了业界的哪些公司等等,这显然比单纯的告诉投资者申请了50件专利能起到的作用要大的多。

专利的商业化

还需要通过各种适合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方式来宣传和推广专利,从而发挥作用。例如,对于竞争对手,你可以在官方网站、展览、宣传册上对产品的核心和关键技术进行专利保护的披露,从而起到威慑竞争对手的作用,遏制剽窃、模仿产品的作用,还可以向竞争对手展示其专利实力,这比让竞争对手不知道您申请的专利更有效。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请案卷的申请号。

第七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期满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全部或者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导致该申请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变更,且自该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其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是在变更前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变更前的最早台湾地区优先权日起算。

第九条 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十条 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权利:

(一)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补正手续导致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有关说明的;

(三)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的;

(四)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删除或者修改,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拒绝删除、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词句,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删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删除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用语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在初审合格之前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愿公布其地址的,可在“申请人地址”栏中注明“中国台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1993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和1993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同时废止。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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