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制度不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除了对申请文件格式,缴费等做形式审查外还包括一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专利法》第23条的审查
1、《专利法》第23条1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注:即没有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
这里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指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的设计。即在你递交申请之前,没有和你相同或者相近的设计在公众可以获知的地方被公开(包括国内和国外)。这里的公开的渠道包括印刷纸件、视听资料、互联网等;使用公开,例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其他方式公开,例如口头、电视、电影等。
抵触申请指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的情形包括:对比设计为整体产品,当前专利为产品零部件;对比设计的参考图包含当前专利的内容;对比设计包含当前专利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
2、专利法第23条2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好商标网 下面3种情形被认为是不具有明显区别的:
①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将当前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b.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c.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d.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的影响。
②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这里的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转用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b.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c.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d.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后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了相同或仅有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别,在此情况下,可直接认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
③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该现有设计与当前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组合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b.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c.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3、《专利法》第23条3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日以前取得指的是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合法权利指的是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比较标准:原则上使用商标和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4、特殊产品的判断
①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每项外观设计具有独立的权利,应当对每一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② 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二、《专利法》第9条的审查
法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注:禁止重复授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注:在先申请原则)。
对两件相同申请的处理:
①对申请人相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申请分别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保留一项申请,如果不答复或者不处理,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②对申请人不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同样的专利,应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不答复或者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于想把自己设计的产品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专利申请说明书怎么写
在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必须有说明书。您提供的说明书必须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为什么申请的专利提交的文件需要撰写说明书,以及说明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注意事项有哪些,以便让您更好的掌握说明书的撰写。
一、专利说明书的作用
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其作用包括:
1.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公开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技术信息。
2.说明书提供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基础。
3.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基础和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刺侵权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以便正确地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大家都知道专利即为申请人以技术公开来换取国家授予其一定时间期限内的专有权,如果说明书没有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说明书的内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该首先写明专利的名称,该名称必须和请求书中撰写的名称一致,然后按要求写明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1.技术领域。该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该部分应当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部分还应当尽可能写明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产生这些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也及人们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为随后介绍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好铺垫。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该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其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尽可能与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的背景技术存在的缺点相一致,可以针对其中一个缺点,也可以是其中多个缺点,但是都应当能够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所解决;该部分记载的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一致,至少应当反映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可以反映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益效果应当是实施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必然能够实际产生并带来积极影响的效果。
4.附图说明。对有附图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所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对各幅附图作出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该部分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具体实施方式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最为要的部分,说明书为公众提供的技术信息的功能主要由该部分实现。
三、专利说明书书写的注意事项
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内容必须具有清除性,主体明确,用词准确;所书写的内容必须完整,应当包括《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不能缺少为理解和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当然所述的技术内容必须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注意,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就应当确保其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的要求。否则专利被驳回的可能性是非常之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