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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

2023-08-09 00:43:04 | 好商标网

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这便是对说明书的撰写必须满足的要求。即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整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具体从下面几点来体现:

1.清楚

说明书清楚是指说明书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为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满足三方面的要求。

(1)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即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2)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即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要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3)表述准确。即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模棱两可、含混不清,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

说明书完整是指说明书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3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等(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对传统偏见作出说明,并解释为什么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

(3)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3.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下面的5种情况为常见的由于说明书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的情况:

(1)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只给出含混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

(3)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对于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

(5)说明书中给出了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制度不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除了对申请文件格式,缴费等做形式审查外还包括一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专利法》第23条的审查

1、《专利法》第23条1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注:即没有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

这里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指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的设计。即在你递交申请之前,没有和你相同或者相近的设计在公众可以获知的地方被公开(包括国内和国外)。这里的公开的渠道包括印刷纸件、视听资料、互联网等;使用公开,例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其他方式公开,例如口头、电视、电影等。

抵触申请指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的情形包括:对比设计为整体产品,当前专利为产品零部件;对比设计的参考图包含当前专利的内容;对比设计包含当前专利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

2、专利法第23条2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下面3种情形被认为是不具有明显区别的:

①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将当前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b.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c.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d.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的影响。

②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这里的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转用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b.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c.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d.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后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了相同或仅有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别,在此情况下,可直接认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

③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该现有设计与当前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组合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b.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c.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3、《专利法》第23条3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日以前取得指的是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合法权利指的是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比较标准:原则上使用商标和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4、特殊产品的判断

①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每项外观设计具有独立的权利,应当对每一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② 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二、《专利法》第9条的审查

法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注:禁止重复授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注:在先申请原则)。

对两件相同申请的处理:

①对申请人相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申请分别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保留一项申请,如果不答复或者不处理,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②对申请人不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同样的专利,应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不答复或者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于想把自己设计的产品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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