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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文件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2023-08-07 14:00:56 | 好商标网

申请专利的文件有哪些?广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份专利文件由以下几个部份构成:封面,含有相关发明者、专利申请人的真实信息内容,申请的公布、状态等其它实际申请状况...

一份专利文件由以下几个部份构成:封面,含有相关发明者、专利申请人的真实信息内容,申请的公布、状态等其它实际申请状况,及其简述该公开的发明的摘要(这也称之为“首页”或是“第一页”,该类信息内容一般 称之为“著录项目”信息内容);说明书,能够 含有附图、图形,诠释发明的背景技术性,表明怎样实施该发明;权利要求书,明确发明的法律保护范畴。专利代理人或是发明者准备的

专利申请

,会含有一页注明申请者请求获得专利的文件。虽然世界各国对这页文件的形式要求各不相同,但所要填好的最基本的项目如今一般 早已协调一致了。专利局在准备专利文件首页的情况下,会复制专利请求中含有的信息内容。为了有利于在利用专利制度时共享信息内容,WIPO编制了国际两位数字代码,称之为INID码。INID是“国际达成共识的识别(著录项目)信息内容的代码”(InternationallyagreedNumbersfortheIdentificationof(bibliographic)Data)的首字母缩写。这类代码在全球范畴应用,比如:(21)申请号;(22)申请日;(45)公布日;(51)专利国际分类;(54)发明名称。说明书理应含有以下内容:(一)技术领域:注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在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性:注明对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的了解、检索、审查有效的背景技术性;有可能的,并引用反映这类背景技术性的文件;(三)发明内容:注明发明或是实用新型所要处理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处理其技术性问题选用的技术方案,并对比目前技术性注明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的有利实际效果;(四)附图表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单表明;(五)具体实施方法:详细注明申请者认为实现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法;必要时,举例子;有附图的,对比附图。权利要求书理应记述发明或是实用新型的技术性特点。权利要求书有几类权利要求的,理应用阿拉伯数字先后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应用的科技术语理应与说明书中应用的科技术语保持一致,能够 有化学式或是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能应用“如说明书……部份所述”或是“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性特点能够 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对应的标记,该标记理应放到相对应的技术性特点后并放置于括号内,有利于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能诠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权利要求书理应有单独权利要求,还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单独权利要求应。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制度不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除了对申请文件格式,缴费等做形式审查外还包括一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专利法》第23条的审查

1、《专利法》第23条1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注:即没有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

这里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指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的设计。即在你递交申请之前,没有和你相同或者相近的设计在公众可以获知的地方被公开(包括国内和国外)。这里的公开的渠道包括印刷纸件、视听资料、互联网等;使用公开,例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其他方式公开,例如口头、电视、电影等。

抵触申请指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的情形包括:对比设计为整体产品,当前专利为产品零部件;对比设计的参考图包含当前专利的内容;对比设计包含当前专利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

2、专利法第23条2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下面3种情形被认为是不具有明显区别的:

①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将当前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b.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c.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d.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的影响。

②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这里的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转用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b.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c.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d.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后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了相同或仅有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别,在此情况下,可直接认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

③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该现有设计与当前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组合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b.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c.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3、《专利法》第23条3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日以前取得指的是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合法权利指的是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比较标准:原则上使用商标和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4、特殊产品的判断

①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每项外观设计具有独立的权利,应当对每一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② 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二、《专利法》第9条的审查

法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注:禁止重复授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注:在先申请原则)。

对两件相同申请的处理:

①对申请人相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申请分别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保留一项申请,如果不答复或者不处理,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②对申请人不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同样的专利,应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不答复或者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于想把自己设计的产品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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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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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韩国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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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韩国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韩国实用新型专利指的是被韩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技术方案必须是适于工业上实用的,并且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韩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为必须递交合法正式的申请文件,并且缴纳相应的费用,实质条件为该发明创作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能被应用于工业生产上。不满足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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