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好商标网小编整理了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后还可以修改吗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帮助到大家。
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后还可以修改吗?
由于客户和代理人沟通不到位,或者客户在递交申请后又有别的想法,都会想对已经申请的专利文件进行修改,那么递交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还能修改呢?
其实,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是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前者是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提出修改,而后者是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和电话讨论等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仅要符合申请文件的撰写规定,还要符合有关修改的限制和修改的方式。
《专利法》第33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最基本要求。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自行作出的主动修改还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进行的被动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主动修改的时机和要求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有两次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其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上述允许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提出的修改,该修改文本就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所作修改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就会被允许。
好商标网 二、被动修改的要求和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会被接受。
但也存在其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但只要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并且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视为是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制度不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除了对申请文件格式,缴费等做形式审查外还包括一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专利法》第23条的审查
1、《专利法》第23条1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注:即没有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
这里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指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的设计。即在你递交申请之前,没有和你相同或者相近的设计在公众可以获知的地方被公开(包括国内和国外)。这里的公开的渠道包括印刷纸件、视听资料、互联网等;使用公开,例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其他方式公开,例如口头、电视、电影等。
抵触申请指的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的情形包括:对比设计为整体产品,当前专利为产品零部件;对比设计的参考图包含当前专利的内容;对比设计包含当前专利的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
2、专利法第23条2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下面3种情形被认为是不具有明显区别的:
①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将当前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b.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c.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d.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的影响。
②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这里的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转用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b.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c.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d.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后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了相同或仅有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别,在此情况下,可直接认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
③如果当前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该现有设计与当前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当前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组合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包括下面几类:
a.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b.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c.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3、《专利法》第23条3款的审查
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日以前取得指的是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合法权利指的是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比较标准:原则上使用商标和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4、特殊产品的判断
①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每项外观设计具有独立的权利,应当对每一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② 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二、《专利法》第9条的审查
法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注:禁止重复授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注:在先申请原则)。
对两件相同申请的处理:
①对申请人相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申请分别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保留一项申请,如果不答复或者不处理,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②对申请人不同、申请日相同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同样的专利,应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不答复或者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以上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于想把自己设计的产品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以上,就是好商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后还可以修改吗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