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的类型、流程及所需的材料
日本是一个非常特别的亚洲国家,是G7成员国中唯一的一个亚洲国家,这和其发达的制造业是非常有关系的。其在科研、航天、制造业、教育水平均居世界前列。
日本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专利申请量为世界第二。日本是《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并且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日本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授权都由日本特许厅负责,其现行的专利制度法律体系主要由《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特许法施行规则》、《特许法施行令》组成规范和保护。
一、日本专利保护的类型
1.发明专利
保护的对象为利用自然规则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为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整个申请,审查和授权需要2-3年左右的时间;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
2.实用新型
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为10年;整个申请,审查和授权需要6-8个月左右的时间;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
3.外观设计
保护的是针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新设计。同时允许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5年;整个申请,审查和授权需要10-12个月左右的时间;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
二、日本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
日本发明专利的申请制度与我国的制度基本类似,申请程序也基本相同,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向日本申请专利需要委托该国的代理机构,与国内不同之处住在于,日本在申请时无需向特许厅提交委托书,只需申请书中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即可。
日本规定了提前审查制度。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案件,往日本可以申请早期审查。通过提出早期审查,可以大幅度地加快开始审查的时间,从而尽快取得专利权。
日本特许厅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定申请的专利具有专利性时,特许厅会发出特许查定,即授权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特许查定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缴纳该年年费,得到专利权。
2.实用新型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我国类似,都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但日本的授权的规定比较严格。
首先,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实用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果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申请提交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提出要求,可进行新颖性检索,但是该项不是申请流程中自带的一部分。实用新型和发明在申请过程中可以相互转化。
3.外观设计
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和我国的相差较大,主要是由于日本工业外观设计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包括工业上可以利用,新颖性和创造性。
另外日本《意匠法》规定了外观设计的相识设计制度,即同一个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的一个主外观设计,其余为从属外观设计,他人的产品即使与从属外观设计有相同点,也会侵犯外观设计权。
三、日本专利申请所需的材料
1.发明专利
①申请书,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
③必要时,应有附图;
④摘要;
⑤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日文译文;
⑥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可后补)。
2.实用新型
①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
③必要时,应有附图;
④摘要;
⑤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日文译文;
⑥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3.外观设计
①申请书,其中应写明设计人和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和中英文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的商品;
③图片或者照片(6视图);
④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优先权文件应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递交;
⑤ 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四、日本专利申请途径
我国公民或者企业向日本申请发明专利的途径为巴黎公约该国申请和PCT该国申请(一定的情况下可以用PPH途径加快其审查过程),而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途径为巴黎公约该国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欧洲专利对专利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非常严格,下面主要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规则,包括对文字格式的要求,说明书的要求,权利要求的要求,附图的要求,请求书的要求等方面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您提高对欧洲专利申请的更为详细的了解。
一、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其递交的申请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中不能包含违反公共道德的内容,例如,煽动暴乱、违反公共秩序、种族或宗教歧视、违法或淫秽内容都是绝对禁止的。
2.申请中不能含有贬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和方法,或任何第三方申请或专利的功效或有效性的表述,仅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不视为贬低本身。
3.明显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语句也不允许包含在申请文件中。
受理部门在审查中阻止禁止事项的公布,通知申请人删除相应内容。
二、申请文件对于文字格式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一式一份。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必须仅提交一份,申请日后提交的替换原始文件的文件也是一式一份。
2.纸件提交申请的,文件必须使用白色A4纸。
3.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每份文件都必须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按照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的顺序摆。
4.请求书单独编页,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一起连续编页。在每页上用阿拉伯数字编页,页码编号位于顶部中间位置。
页边距要求距顶部2cm、底部2cm、左侧2.5cm、右侧2cm。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每5行要编号以标注行号,行号出现在页面左侧。文字是1.5 倍行距。所有文件应打字印刷,字体最小0.21cm(通常的9号或10号字体),且不允许手写添加。
好商标网 三、对说明书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要求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例,工业实用性说明几个部分。
建议采用上述体例撰写说明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描述有利于理解或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可以采用其他撰写方式。
四、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要清楚、简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包含两部分,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发明的所有必要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一般一个发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4.权利要求撰写中最关键的是清楚地限定请求保护的发明,因为权利要求决定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好控制权利要求的项数,避免出现超项费用。因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的,每项有附加费235欧元; 51项以上,每项的附加费更高达580欧元。
五、附图的形式要求
首先,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允许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相同的特征应具有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允许含有文字,不可或缺且易于帮助理解的关键词除外。
高质量的图对于正确披露发明非常重要。如果图难以辨识,例如,完全一片黑色,在后续阶段不允许提交能披露更多细节的图。
EPC对照片没有做出规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欧洲专利局接受彩色照片,但是彩色照片会被扫描处理成黑白格式。如果照片中的颜色信息与申请内容有关,则相关信息必然丢失,这是因为审查及公布的文本全是处理过的黑白文本。
如果提交电子申请,原始高质量的附图欧洲专利局可以直接使用,而纸件提交的附图经扫描后才能被欧洲专利局使用,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会导致欧洲专利局发出缺陷通知书。因此基于提交高质量附图的考虑,也建议提交电子申请。
六、请求书的形式要求
请求书必须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标准申请表格。请求书中必须包含发明名称、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都应该填写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请求书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代表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每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都必须签字。
七、发明名称的形式要求
发明名称必须清晰简洁地描述发明,且应避免歧义。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等与发明无关的词语,不能含有类似“等”这种模糊性词语。仅含有“方法…‘装置…‘化合物”等词语因无法准确描述发明也不能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中不能含有商业名称和商标。发明名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欧洲专利局可以依职权修改发明名称。
八、摘要的形式要求
每件申请都应该包含摘要,摘要应概括发明的主要内容。摘要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摘要最好应控制在150字以内。如果有附图的话,申请人还应该指明摘要附图。如果申请人未指明,可以由审查员决定一幅与摘要一起公布的摘要附图。审查员的决定体现在检索报告中。
如果检索部认为摘要内容不准确,可以重新制定摘要,并将重新制定的摘要随检索报告一起发送给申请人。但是如果检索部确认摘要明显与申请内容不符,将通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摘要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