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包括那些
一、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在慕尼黑总部或海牙、柏林分部,或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向各国的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另外,申请时必须交纳申请费。
二、初步审查
申请提交后,欧洲专利局受理部将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申请日。
三、欧洲专利局检索
专利申请受理后(即初审部门确定申请日之后),由欧洲专利局检索部门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检索应以权利要求为基础适当注意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检索报告大部分都在专利公布之后完成,很少是在专利公布之前完成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加快审查,欧洲专利局也将加快检索速度。
检索部主要检索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献。检索报告连同检索到的文献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检索报告后,可以选择撤回、修改,也可以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四、申请的公布
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欧洲专利局必须立即公布专利申请。如果有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将一并公布,否则检索报告之后单独公布。
公布是非常重要的,公布后的专利可以得到临时保护。但成员国可以选择临时保护的时间,即选择只在用本国语言正式翻译的权利要求发布给公众后或传达给该国使用发明的人后,才提供临时保护。现在公约的所有成员国都提出了这种要求。专利公布后,就成为现有技术,对其后的专利申请是致命的。
五、对申请的审查
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申请人应提出审查请求。审查部负责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的条件。申请人可以在检索报告上附上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在接到审查部的通知前或接到通知时修改权利要求。如果审查部认为不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可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六、授权
如果审查部认为专利申请符合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做出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七、转化为国内专利
欧洲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将在各指定国得到一组专利。一些国家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将翻译为该国语言的专利文本提交后,该国才给予保护。
八、修改
在接到检索报告前,申请人不能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接到检索报告后,才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在接到审查部第一次审查通知后,可以有一次修改的机会。
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改增加了105a的规定,允许专利权人撤回或通过修改限制已授权专利。但是,如果专利正处于未决的异议程序中,专利权人不能这样做。
九、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76条的规定,即分案申请内容不得超出最初申请时的内容。在遵守这一规定的前提下,分案申请视为在初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利益。如果是第二次分案申请,还不能超出第一次分案申请的范围。
十、异议程序
在欧洲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内,欧洲专利公约允许第三方提出异议撤销该专利。如果异议撤销成功,则在所有指定国均无效。
十一、上诉
针对受理部、审查部、异议部的决定可以提起上诉,一旦提起上诉将延缓这些决定的生效。上诉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在4个月内提交上诉的理由说明。
欧洲专利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和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一样,欧洲专利申请您也需要递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等。当欧洲专利局收到您递交的材料后,受理部门就对对其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程序。其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有以下几点要求,这些您在递交申请时都需要事先了解清楚。
一、对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
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中不能包含违反公共道德的内容,例如,煽动暴乱、违反公共秩序、种族或宗教歧视、违法或淫秽内容都是绝对禁止的。
2.申请中不能含有贬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和方法,或任何第三方申请或专利的功效或有效性的表述,仅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不视为贬低本身。
3.明显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语句也不允许包含在申请文件中。
对于含有上述内容的申请文件,受理部门在审查中阻止禁止事项的公布,通知申请人删除相应内容。
二、对申请文件的文字格式要求
申请文件在文字格式方面主要有以下儿方面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一式一份、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必须仅提交一份,申请日后提交的替换原始文件的文件也是一式一份;
2.纸件提交申请的,文件必须使用白色A4纸;
3.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每份文件都必须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按照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的顺序整理好;
4.请求书单独编页,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一起连续编页。在每页上用阿拉伯数字编页,页码编号位于顶部中间位置。页边距要求距顶部2cm、底部2cm、左侧2.5crn、右侧2cm。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每5行要编号以标注行号,行号出现在页面左侧。文字应该是1.5倍行距。所有文件应打字印刷,字体最小0. 21cm(通常的9号或10号字体),且不允许手写添加。
三、对说明书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要求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例,工业实用性说明几个部分。这里建议采用和请求书相同的字体撰写说明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描述有利于理解或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可以采用其他撰写方式。
四、对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欧洲号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条中具体规定了对权利要求书的相关要求。
1.权利要求要清楚、简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包含两部分,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发明的所有必要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一般一个发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4.权利要求撰写中最关键的是清楚地限定请求保护的发明,因为权利要求决定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应适当限定权利要求的项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因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的,每项有附加费235欧元: 51项以上,每项的附加费更高达580欧元。首次提交权利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权利要求超项费。如果申请有多套权利要求,以权利要求最多的那套为准核计。未在期限内缴费,未缴纳的权利要求被视为放弃。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确定的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超出15项的,应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超项费,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五、对附图的形式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6条、第48条、第49条中规定了对附图的相关要求规定,具体为以下所示: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允许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相同的特征应具有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允许含有文字,不可或缺且易于帮助理解的关键词除外(例如“水”“蒸气”,电路板或图表中的短语等)。
高质量的图对于正确披露发明是非常重要。如果附图很难辨识,例如,完全一片黑色,在后续阶段不允许提交能披露更多细节的图。EPC对照片没有做出规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欧洲专利局接受彩色照片,但是彩色照片会被扫描处理成黑白格式。如果照片中的颜色信息与申请内容有关,则相关信息会丢失,这是因为审查及公布的文本都是处理过的黑白文本。
如果提交电子申请,原始高质量的附图欧洲专利局可以直接使用,而纸件提交的附图经扫描后才能被欧洲专利局使用,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会导致欧洲专利局发出缺陷通知书。因此基于提交高质量附图的考虑,也建议提交电子申请。
六、对请求书的形式要求
请求书必须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1001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必须包含发明名称、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都应该填写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请求书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代表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每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都必须签字。
七、对发明名称的形式要求
发明名称必须清晰简洁地描述发明,避免歧义。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俚语、“专利”或类似与发明无关的词语,不能含有类似“等”模糊的词语。仅含有“方法”“装置”“化合物”等词语因无法准确描述发明也不能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中不能含有商业名称和商标。发明名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欧洲专利局可以依职权修改发明名称。
八、对摘要的形式要求
每件申请都应该包含摘要,摘要应概括发明的主要内容。摘要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摘要最好应控制在150字以内。
检索部对摘要的内容负责,因为摘要将随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申请人。如果检索部认为摘要内容不准确,可以重新制定摘要,并将重新制定的摘要随检索报告一起发送给申请人。但是如果检索部确认摘要明显与申请内容不符,将通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摘要有误。
如果有附图的话,申请人还应该指明摘要附图。如果申请人未指明,可以由审查员决定一幅与摘要一起公布的摘要附图。审查员的决定体现在检索报告中。
以上就是欧洲专利局在受理和审查中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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