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欧洲专利对专利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非常严格,下面主要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规则,包括对文字格式的要求,说明书的要求,权利要求的要求,附图的要求,请求书的要求等方面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您提高对欧洲专利申请的更为详细的了解。
一、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其递交的申请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中不能包含违反公共道德的内容,例如,煽动暴乱、违反公共秩序、种族或宗教歧视、违法或淫秽内容都是绝对禁止的。
2.申请中不能含有贬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和方法,或任何第三方申请或专利的功效或有效性的表述,仅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不视为贬低本身。
3.明显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语句也不允许包含在申请文件中。
受理部门在审查中阻止禁止事项的公布,通知申请人删除相应内容。
二、申请文件对于文字格式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一式一份。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必须仅提交一份,申请日后提交的替换原始文件的文件也是一式一份。
2.纸件提交申请的,文件必须使用白色A4纸。
3.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每份文件都必须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按照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的顺序摆。
4.请求书单独编页,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一起连续编页。在每页上用阿拉伯数字编页,页码编号位于顶部中间位置。
页边距要求距顶部2cm、底部2cm、左侧2.5cm、右侧2cm。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每5行要编号以标注行号,行号出现在页面左侧。文字是1.5 倍行距。所有文件应打字印刷,字体最小0.21cm(通常的9号或10号字体),且不允许手写添加。
三、对说明书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要求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例,工业实用性说明几个部分。
建议采用上述体例撰写说明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描述有利于理解或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可以采用其他撰写方式。
四、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要清楚、简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包含两部分,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发明的所有必要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一般一个发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4.权利要求撰写中最关键的是清楚地限定请求保护的发明,因为权利要求决定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好控制权利要求的项数,避免出现超项费用。因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的,每项有附加费235欧元; 51项以上,每项的附加费更高达580欧元。
五、附图的形式要求
首先,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允许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相同的特征应具有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允许含有文字,不可或缺且易于帮助理解的关键词除外。
高质量的图对于正确披露发明非常重要。如果图难以辨识,例如,完全一片黑色,在后续阶段不允许提交能披露更多细节的图。
EPC对照片没有做出规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欧洲专利局接受彩色照片,但是彩色照片会被扫描处理成黑白格式。如果照片中的颜色信息与申请内容有关,则相关信息必然丢失,这是因为审查及公布的文本全是处理过的黑白文本。
如果提交电子申请,原始高质量的附图欧洲专利局可以直接使用,而纸件提交的附图经扫描后才能被欧洲专利局使用,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会导致欧洲专利局发出缺陷通知书。因此基于提交高质量附图的考虑,也建议提交电子申请。
六、请求书的形式要求
请求书必须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标准申请表格。请求书中必须包含发明名称、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都应该填写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请求书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代表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每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都必须签字。
七、发明名称的形式要求
发明名称必须清晰简洁地描述发明,且应避免歧义。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等与发明无关的词语,不能含有类似“等”这种模糊性词语。仅含有“方法…‘装置…‘化合物”等词语因无法准确描述发明也不能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中不能含有商业名称和商标。发明名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欧洲专利局可以依职权修改发明名称。
八、摘要的形式要求
每件申请都应该包含摘要,摘要应概括发明的主要内容。摘要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摘要最好应控制在150字以内。如果有附图的话,申请人还应该指明摘要附图。如果申请人未指明,可以由审查员决定一幅与摘要一起公布的摘要附图。审查员的决定体现在检索报告中。
如果检索部认为摘要内容不准确,可以重新制定摘要,并将重新制定的摘要随检索报告一起发送给申请人。但是如果检索部确认摘要明显与申请内容不符,将通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摘要有误。
好商标网
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如何判断及常见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判断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主要从下面两个则进行判断:
1、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当仅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难于判断其是否具备实用性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就可以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明显不能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或者明显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即可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的结论。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但并不意味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已经得到实施,只要从公知的科学理论上能够确认可以实现即可。
常见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常见情形包括:1、无再现性的申请主题;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下面分别对这几种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做简单说明。
1、无再现性的申请主题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例如“给鸡喂食含碘的饲料所获得的食用高碘蛋”的发明申请,这类产品通常是人们根据生物体自身新陈代谢的机理,进行人为技术干扰,如控制饲养方法、给食特定的饲料而获得的。这些发明可以在饲养场或者养殖场实施,虽然生物体存在个体差异,实施效果程度上会有所差异,但是结果并不是完全随机的,所获得的结果是能够重复再现的。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而不具有再现性是指,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需要注意的是,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例如,利用特定自然条件的原材料所获得的产品通常不能被认为是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比如:利用北极的无污染冰水制造饮料。在该发明中,虽然生产中利用的原材料是特定的,但是生成所获得的产品不是独一无二的,可以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人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非治疗目的的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注意,这里的目的是摘取牛黄,若以治疗牛胆结石症为目的,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则属于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牲畜、家禽等的屠宰方法不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其可以在产业上使用而具备创造性。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头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以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是非治疗目的的,其可以在美容院实施,可以在产业上使用,因而具备实用性。
5、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量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例如,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不具备实用性。又如,利用降低吸人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人性的检查方法,不具备实用性。
6、无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一项技术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例如请求保护的药物具有毒副作用,但在其他方面有益,则应当认为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对积极效果的判断是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而不能依据该发明是否被社会采用或产生足够的经济效益进行判断。事实上,许多产品发明专利可能都不会被社会采用,或者实施后也没能产生足够的经济效益,但它们的技术方案是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