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文件怎么撰写
国内申请日本的专利,基本上都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申请,而通过上述两种途径申请通常会以在先中国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文件。因此,在撰写作为优先权文件的中国专利申请时,需要充分了解中日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的差异,兼顾考虑中国和日本法律法规中针对申请文件的相关要求。
1.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总体而言,日本对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要求和中国的要求比较相似,例如说明书要求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洁等。
在撰写专利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时,需关注以下内容:
(1)撰写权利要求时,日本允许在同一申请中保护不同的主题。比如,在一件有关印刷发明的申请文件中可以写成:一种印刷装置、一种印刷方法。
(2)日本特许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已知晓存在与本发明相关的文献时,应将该文献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来源写进说明书。通常在背景技术部分,简单、客观地描述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现状,并列出一个以上的相关专利的公开号。说明书需要详细记载如何实现该发明,以确保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发明。
(3)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概括,概括出多个不同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在仅仅存在一个过宽的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在后续程序中修改内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问题。
(4)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分层次设置从属权利要求。这样,即便是保护范围宽泛的权利要求在后续的无效程序中被无效,也可以基于限缩后的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5)在权利要求涉及功能、特定参数、数值的情况下,说明书中一定要有恰当数量的实施例的支持。例如,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值范围,如在修改时要对数值的最小值或最大值进行修改从而形成新的数值范围,那么修改后的最小值或最大值在说明书中一定要有相应的实施例记载,新的数值范围一定要在原说明书记载的数值范围内。
2.保护主题的选择
对于某些在中国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日本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保护主题(例如计算机软件、存储介质、商业方法等),在撰写国内优先权文件时,可预先在说明书中加以记载。在后续进入日本时,可以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将这些内容增加到权利要求书中。
3.避免使用限制性语言
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的限制性语言对于发明的保护范围会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因此在撰写优先权文件时,应避免使用限制性语言。此外,也应避免使用限定不清楚的用语和自定义技术用语,对于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的用语,可以根据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具体的定义和说明。
实际操作做,我们都把国内的专利申请文件,交给日本的合作代理机构,让他们进行翻译,同时对其文件进行相对应的修改,然后递交申请。自己直接撰写日文申请文件的情况较少,这里您可以选择比较大型的代理机构办理就可以了。
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如何判断及常见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判断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主要从下面两个则进行判断:
1、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当仅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难于判断其是否具备实用性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就可以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明显不能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或者明显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即可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的结论。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但并不意味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已经得到实施,只要从公知的科学理论上能够确认可以实现即可。
常见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常见情形包括:1、无再现性的申请主题;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下面分别对这几种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做简单说明。
1、无再现性的申请主题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例如“给鸡喂食含碘的饲料所获得的食用高碘蛋”的发明申请,这类产品通常是人们根据生物体自身新陈代谢的机理,进行人为技术干扰,如控制饲养方法、给食特定的饲料而获得的。这些发明可以在饲养场或者养殖场实施,虽然生物体存在个体差异,实施效果程度上会有所差异,但是结果并不是完全随机的,所获得的结果是能够重复再现的。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而不具有再现性是指,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需要注意的是,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例如,利用特定自然条件的原材料所获得的产品通常不能被认为是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比如:利用北极的无污染冰水制造饮料。在该发明中,虽然生产中利用的原材料是特定的,但是生成所获得的产品不是独一无二的,可以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人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非治疗目的的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注意,这里的目的是摘取牛黄,若以治疗牛胆结石症为目的,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则属于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牲畜、家禽等的屠宰方法不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其可以在产业上使用而具备创造性。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头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以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是非治疗目的的,其可以在美容院实施,可以在产业上使用,因而具备实用性。
5、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量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例如,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不具备实用性。又如,利用降低吸人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人性的检查方法,不具备实用性。
6、无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一项技术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例如请求保护的药物具有毒副作用,但在其他方面有益,则应当认为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对积极效果的判断是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而不能依据该发明是否被社会采用或产生足够的经济效益进行判断。事实上,许多产品发明专利可能都不会被社会采用,或者实施后也没能产生足够的经济效益,但它们的技术方案是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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