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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内容及使用 专利复审程序流程

2023-06-06 02:10:15 | 好商标网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内容及使用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中规定的专利范围,指的是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1954年12月19日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简称“欧洲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1968年9月1日生效并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公布的分类法正文;

2.本协定生效之前依据欧洲公约第2条第2款生效的修正案;

3.此后依据本协定第5条制定并依据本协定第6条生效的修正案;

4.本分类法正文中所包括的指南和注释是其组成部分。

一、国际专利分类法的语言

1.目前适用的国际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撰写,两种文本都是同等的文本。

2.经过本组织国际局应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或在各该政府提交的译文的基础上,或通过对本专门联盟或对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其他任何方法,制定德语、日语、葡萄牙语、俄罗斯语、西班牙语以及本协定第7条所述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二、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使用

1.国际专利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该分类法纯属行政管理性质,各缔约国也没有给予这种分类以任何保护的性质和范围。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将本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这就是说,缔约国有自由保留原有的专利分类制度,而将国际专利分类法作为辅助的分类制度。不过,实行这种双轨制的国家是很少的。

2.缔约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义务

(1)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以下文件上标明发明的完整分类号

①该机关所颁发的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实用证书及其有关的申请文件,不论是公布的或仅供公众查阅的;

②官方期刊发表的关于前项所指文件的公布或供查阅的有关通知。

(2)在本协定签字时或在递交本协定批准书或加入书时

①任何国家都可以声明,在仅供公众查阅的申请文件及其有关通知中,不承担标明组分类号或分组分类号;

②任何国家不进行即时的或延迟的新颖性审查,以及在授予专利证书或其他保护形式的程序中没有规定现有技术检索的,可以声明在规定文件和通知中不承担标明组分类号和分组分类号。如果上述情况仅在涉及某种保护形式或某些技术领域时才存在,有关国家可以在适用这些情况的范围内作出该项保留。

(3)分类号及其前面写明的“国际专利分类”或由专家委员会决定的缩写词,应用粗体字印刷,或以其他清晰可辨的方式,在包括这些符号的上述每一文件的上端标明。

(4)如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委托政府间机构授予专利的,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该机构依本条规定使用本分类号。

专利复审程序流程

当递交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 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复审程序的整个流程包括递交复审请求、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查和复审决定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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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必须符合规范,复审请求书的格式模板在中国专利局可以下载。申请请求书如果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到期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过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复审的撤回和终止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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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4 10: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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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怎么写专利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作出说明的文件。申请专利时,必须要先撰写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才能递交专利局办理申请授权的程序。那么,专利说明书怎么写?专利说明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只能是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内容。在写专利说明书时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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