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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内容及使用 专利公报包括内容

2023-06-04 10:44:35 | 好商标网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内容及使用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中规定的专利范围,指的是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1954年12月19日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简称“欧洲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1968年9月1日生效并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公布的分类法正文;

2.本协定生效之前依据欧洲公约第2条第2款生效的修正案;

3.此后依据本协定第5条制定并依据本协定第6条生效的修正案;

4.本分类法正文中所包括的指南和注释是其组成部分。

一、国际专利分类法的语言

1.目前适用的国际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撰写,两种文本都是同等的文本。

2.经过本组织国际局应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或在各该政府提交的译文的基础上,或通过对本专门联盟或对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其他任何方法,制定德语、日语、葡萄牙语、俄罗斯语、西班牙语以及本协定第7条所述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二、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使用

1.国际专利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该分类法纯属行政管理性质,各缔约国也没有给予这种分类以任何保护的性质和范围。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将本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这就是说,缔约国有自由保留原有的专利分类制度,而将国际专利分类法作为辅助的分类制度。不过,实行这种双轨制的国家是很少的。

2.缔约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义务

(1)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以下文件上标明发明的完整分类号

①该机关所颁发的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实用证书及其有关的申请文件,不论是公布的或仅供公众查阅的;

②官方期刊发表的关于前项所指文件的公布或供查阅的有关通知。

(2)在本协定签字时或在递交本协定批准书或加入书时

①任何国家都可以声明,在仅供公众查阅的申请文件及其有关通知中,不承担标明组分类号或分组分类号;

②任何国家不进行即时的或延迟的新颖性审查,以及在授予专利证书或其他保护形式的程序中没有规定现有技术检索的,可以声明在规定文件和通知中不承担标明组分类号和分组分类号。如果上述情况仅在涉及某种保护形式或某些技术领域时才存在,有关国家可以在适用这些情况的范围内作出该项保留。

(3)分类号及其前面写明的“国际专利分类”或由专家委员会决定的缩写词,应用粗体字印刷,或以其他清晰可辨的方式,在包括这些符号的上述每一文件的上端标明。

(4)如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委托政府间机构授予专利的,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该机构依本条规定使用本分类号。

专利公报包括内容

专利公报是查找中国专利文献、捡索中国最新专利信息和了解中国专利局专利审查业务活动的主要工具书。三种专利公报所刊载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公布或者公告专利申请和授权决定;第二部分发布专利事务公告;第三部分是索引。

  第一部分公布或者公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著录事项包括该申请的名称、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公告号等。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公报的公开就是授权公告公布。但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只有著录事项。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公告的除著录事项之外,还包括外观设计的各种视图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不出单行本。1994年我国参加了《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中国专利局已经成为PCT申请的受理局,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有《发明专利公报》增加了国际申请有关著录事顶。

  第二部分是专利事务。记载与专利申请的审查及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关的事项。诸如申请的撤回、专利权的撤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继承或转让等。由于三种专利的审查方法不一,所以专利事务略有不同。

  第三部分是索引。这部分将每期公报所公布的专利申请以及授权的专利,按IPC(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和专利权人编排三个索引,同时给出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这里要注意的是1993年以前的索引编排方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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