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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否可以增加无效理由和补充证据 发明专利有哪些分类方法

2023-06-04 18:56:16 | 好商标网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否可以增加无效理由和补充证据

对于已经递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又发现了可以无效该专利的新的证据,是否可以补充这些证据呢?《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根据不同的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不同的处理。

1.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②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2.请求人补充证据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②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专利权人补充证据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发明专利有哪些分类方法?

1、首次创新的发明专利

首次创新的发明也是开拓的发明。这指的是一种全新的技术的解决bai方案,在中外技术史上从没有过,此种发明为人类科学的技术的发展开创了新的里程碑,是绝对的新颖性发明。例如在人类的发明史上留下辉煌的足迹的指南针、印刷术、蒸汽机、电灯、电话等发明就属于首次创新发明。

2、改良性的发明专利

改良性质的发明指的是在目前的技术的基础之上,在保持它的独特的性质的前提下,然后改善了它的性能并使之具有新功效的改良的技术方案。与首次创新发明比较,改良的发明对前人的技术的成果的依赖性较强。绝大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良的发明。

3、组合的发明专利好商标网

组合的发明指的是把已有的技术的特点开始新的组合,达到不一样的效果一种技术的解决方案。例如将发动机、轮胎、车厢、方向盘的组合成一种交通工具,组合的结果产生了与原来的四个部件的单独特征的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组合的发明在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更显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产品或方法的重新组合,原有工艺的变通使用,有时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现有技术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4、运用性的发明专利

运用性质的发明指的是将某个技术的领域里的共知的技术,应用于一个新的领域的而产生的发明。这种新的应用也能够发生意向不到的技术的效果。例如大家都知道的洗衣粉,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一些特性,把洗衣粉利用到畜牧业上,作为饲料的添加来喂猪,可以达到增肥的目的。洗衣粉新的用途就是运用性质发明。

5、发明专利的选择性的专利

发明专利的选择性质由许多公众的技术的方案中选出的其中技术的一些方案的发明。选择性的发明是化学领域的中常见的一种发明的形式。例如,在标准的大气压下,50°~100°C时,A物质的产量通常是恒定的增加的,但根据进一步的实验表明,如果设定在70°~80°C时,A物质的产量显然的大幅度增长。这种发明就是在很宽的温度的限制范围内做出的选择性的发明。对于那些想要画宽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而又没有足够的实例来支持的情况来说,被他人在原来的发明的基础上做出选择的发明就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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