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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否可以增加无效理由和补充证据 专利异议审查程序

2023-06-05 17:26:06 | 好商标网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否可以增加无效理由和补充证据

对于已经递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又发现了可以无效该专利的新的证据,是否可以补充这些证据呢?《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根据不同的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不同的处理。

1.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②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好商标网



2.请求人补充证据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②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专利权人补充证据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专利异议审查程序

在专利申请被公告阶段(发明专利经过形式审查后的早期公开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之后公告),法律允许任何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该专利申请方案提出异议,这个程序就是专利异议。国家制定专利异议的目的是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该专利申请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的作出授权决定,从而可以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就该申请提出异议。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

①专利申请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②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③申请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④专利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⑤发明说明书没有公开发明的全面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⑥对原申请方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同时如果该外观设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在公布后,公众也可以对其提出专利异议。

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异议书的内容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和格式,不符合规范的异议书,专利局有权不予受理。专利局决定受理的异议案,应将异议书副本送交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就异议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专利局在异议审查阶段,要依法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如认为异议成立,专利即可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申请。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或者在异议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则让发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而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异议人对授权决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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