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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的作用及如何确定 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

2023-05-31 00:56:12 | 好商标网

专利申请日的作用及如何确定

专利申请日就是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日的确定无论对专利申请还是被授予的专利权来说都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在先的专利申请将被授予专利权;

2.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颖性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外观设计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授权条件,其时间标准是申请日;

3.如果在我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该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并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在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就会成为其优先权日;

4.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公布该申请的时间期限的起算日;

5.申请日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3年期限的起算日;

6.申请日是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

7.申请日是依据该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时间期限的起算日;

8.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申请日是确定所需缴纳专利年费数额的依据。

从上面8点就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日的重要性有多大,那么专利局是如何确定某项专利的申请日的呢?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申请日的确定方式,即:

1.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2.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

3.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

4.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注意: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好商标网

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

①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②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担保法》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③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④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⑤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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