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9 00:37:01 | 好商标网
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是否能重复质押,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专利权质押的特殊性,在目前条件下专利权还不可以重复质押。
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独占权,使权利人得以享有对其专利客体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无需取得他人同意,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他们是不可分割的,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宜分别将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进行转让,而且一旦出质,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质物的支配权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即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专利权已不能再作质物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
另外,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自愿选择,质权人也不可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所得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物的价值的最终体现。按《担保法》规定,其中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若无另有约定,出质人不能将已出质的专利权重复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①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②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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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①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②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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