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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形式要求

2023-05-30 06:17:02 | 好商标网

外观专利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范围

《洛迦诺协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各个国家在外观设计上分类不同,而导致在贸易,保护,管理,维权的困难。其中《洛迦诺协定》第2条对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洛迦诺协定》规定的国际分类法属于管理性质。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洛迦诺协定》联盟的每一国家拥有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即每一缔约国既可把国际分类法作为本国的主要的分类系统,也可以将它作为该国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

3.成员国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藏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②在选择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中的用语时,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含有专有权的意见。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

《洛迦诺协定》第4条对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作出了规定。

①专家委员会所通过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名录和用法说明,以及该委员会所决定的国际分类法的修正或补充应当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主管局。通知一经收到,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就应当开始生效。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从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该决定应当自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6个月开始生效。

②国际局作为国际分类法的保存机构,应当将已经开始生效的修正和补充编入国际分类法中。修正和补充的公告应当在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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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形式要求

权利要求书是您对技术方案需要保护的概述,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它的撰写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当专利申请授权后,权利要求书对日后发生侵权纠纷时,判断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


专利局在审查权利要求书时需要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发明需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点内容:

1、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书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书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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