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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范围 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撰写

2023-05-29 15:23:46 | 好商标网

外观专利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范围

《洛迦诺协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各个国家在外观设计上分类不同,而导致在贸易,保护,管理,维权的困难。其中《洛迦诺协定》第2条对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洛迦诺协定》规定的国际分类法属于管理性质。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洛迦诺协定》联盟的每一国家拥有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即每一缔约国既可把国际分类法作为本国的主要的分类系统,也可以将它作为该国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

3.成员国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藏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②在选择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中的用语时,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含有专有权的意见。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

《洛迦诺协定》第4条对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作出了规定。

①专家委员会所通过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名录和用法说明,以及该委员会所决定的国际分类法的修正或补充应当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主管局。通知一经收到,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就应当开始生效。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从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该决定应当自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6个月开始生效。

②国际局作为国际分类法的保存机构,应当将已经开始生效的修正和补充编入国际分类法中。修正和补充的公告应当在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撰写

专利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话,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除非你的技术方案是开拓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改进型的都必须至少引证一篇与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必要时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或相关的对比文件。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

撰写说明书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引证对比文件或指出其他公知公用技术两种情况。对专利文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和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对非专利文件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使公众和审查员能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到这些对比文件;对其他公知公用情况也要给出其具体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使公众和审查员能调研和了解到该现有技术的其他相关信息。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即简要给出该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和原理。

3.客观地、实事求是地指出该现有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但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在引证对比文件时应当注意下述三点:

1.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也就是说,除了可以引证申请日前公开的非专利文件、外国专利文件和中国专利文件外,还可以引证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或申请日当天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但在申请日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后一种专利申请文件来说,仅仅在该引证文件的公开不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时,才能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该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只有在引证文件满足上述3个要求时,才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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