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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范围 为什么要制定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

2023-05-29 15:01:40 | 好商标网

外观专利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范围

《洛迦诺协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各个国家在外观设计上分类不同,而导致在贸易,保护,管理,维权的困难。其中《洛迦诺协定》第2条对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洛迦诺协定》规定的国际分类法属于管理性质。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洛迦诺协定》联盟的每一国家拥有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即每一缔约国既可把国际分类法作为本国的主要的分类系统,也可以将它作为该国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

3.成员国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需要履行的义务

①《洛迦诺协定》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藏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②在选择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中的用语时,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含有专有权的意见。



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

《洛迦诺协定》第4条对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作出了规定。

①专家委员会所通过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名录和用法说明,以及该委员会所决定的国际分类法的修正或补充应当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主管局。通知一经收到,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就应当开始生效。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从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该决定应当自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6个月开始生效。

②国际局作为国际分类法的保存机构,应当将已经开始生效的修正和补充编入国际分类法中。修正和补充的公告应当在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好商标网

为什么要制定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

专利的单一性原则指的是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

那么专利法为什么要规定专利申请必须具备单一性原则呢?

因为这样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同时更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最后这样也可以给专利权人签订转让许可合同提供便利,也方便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



在满足单一性原则时,有时候会出现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几项技术有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的情况,这时候如果硬要把这样的不同方案分开,反而会给审查、检索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

这里说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它们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的特定技术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同样,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由于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专利审查时,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而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单一性,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是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决定的,外观设计申请是由图片或照片决定的。只要权利要求书或者图片、照片中仅包含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一项外观设计,就认为申请具备单一性。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只针对专利的申请阶段,一旦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人不得以该专利缺乏单一性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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