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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制度

2023-05-29 05:43:45 | 好商标网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简介

欧洲单一专利又被称为“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根据规定,只要专利申请人递交一次申请,经过审核后,即可在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25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

2013年2月19日,欧盟24个成员同的部长于布鲁塞尔就设立单一专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并签署了协议,为单一专利( Unitary Patent)在欧洲的实施铺平了道路。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两项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一个是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即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另一个是有关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即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上述两个文件与单一专利法院协议一起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的法律文件基础。单一专利法院协议将于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欧洲单一专利体系下,欧洲专利局的职责是:审查单一专利请求并注册单一专利效力;成立并管理一个新的“单一专利注册保护”机构并统一收取单一专利年费。好商标网



欧洲单一专利的特点

欧洲单一专利起源于《欧洲专利公约》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其授权程序及授权条件和传统欧洲专利相同。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单一专利项目的25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单一专利的年费也将集中由欧洲专利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在授权之后分别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机构管理。

在欧洲单一专利实行后,高质量的机器翻译将能够自动呈现不同语言的专利内容。欧洲专利局“Patent Translate”专利文件机器翻译服务目前已经覆盖欧洲专利组织38个成员围的全部28种官方语言,以及中文、日文、韩文和俄文。在该自动翻译系统得到完善之前的过渡期(最长12年)内,若在欧洲专利局使用的程序语言是法语或德语,则专利权人还要提供说明书的完整英文翻译;若使用的程序语言为英语,则专利权人还要将说明书翻译为另一种官方语言。

欧洲单一专利实行后,将与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并存。对于没有参与单一专利的欧洲专利公约其他成员国,在这些国家的专利保护仍可以通过获得成员国国家专利或通过欧洲专利授权后分别去成员国生效来实现。

欧洲单一专利法院

签署《单一专利法院协议》后,将设立一个专门法院“单一专利法院”,来处理传统欧洲专利及将来的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事务。单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个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以及一个注册处。一审法院将包括一个中央庭(设于巴黎)。中央庭将于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庭和若干位于各成员国的地方庭和地区庭。上诉法院将设于卢森堡。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改善当前由各国国内法院和机构就欧洲专利的侵权及效力问题各自裁决的状况。

根据《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2条第1款,欧洲单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

1.因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实际或威胁迫近的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及相关辩护答辩,包括涉及许可的反诉;

2.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权利的诉讼;

3.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

4.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5.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6.要求基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

7.与在专利授权前对发明的使用或与在先使用权相关的诉讼;

8.要求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8条支付许可费的诉讼;

9.涉及欧洲专利局基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9条中所作出的决定的诉讼。

欧专局于2017年8月18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第一版《单一专利指南》,但由于语言,和总部的设置,各国的法律等问题,欧洲单一专利还未真正实施,但考虑到科学技术,贸易,地区经济的发展,欧洲单一专利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撤回吗?

由于技术不够完善、或者申请人因为权属问题等原因,会导致一些专利申请人会在递交专利申请后,想撤回其申请。那么我国法律上面是否允许这种行为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据该权利提出的专利申请,其权利人即申请人有权进行处分,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行使处分权的方式之一。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放弃或者丧失对其发明创造申请获得专利的权利,仅是表明他终止了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除非是发明专利申请而且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否则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之后,还可以就其发明创造在我国重新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且以被其撤回的专利申请为基础,就其在我国重新提出的专利申请或者向外国提出的相关申请要求享受优先权。

申请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其专利申请,原因有可能是申请人认为该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当,又不能通过修改予以弥补,于是赶在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撤回,重新撰写后再提出申请;也有可能是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完善,获取了更好的发明创造,可以重新提出专利申请以替代原来的专利申请;还有可能是申请人发现其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者发现其发明创造没有商业前景等,认为没必要继续该申请的审查程序,从而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附加条件。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既可以采取有作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申请人采取有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写明需要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其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为两人以上共有的,除非事先另有约定,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申请人或者全体共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中不需要对撤回的理由进行说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可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就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被驳回后进行复审的阶段,都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并认可的,应当停止对该申请的审查处理程序。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如果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该专利申请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才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将公布该专利申请,但是应当在以后的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尽管从原则上说,申请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行使撤回其申请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的和无任何条件的。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写明申请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的有关程序。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期间无权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是指不按照《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必要手续。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其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审查过程或者实质审查过程中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其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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