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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 专利文件查阅和复制的原则、内容与程序

2023-05-28 22:15:17 | 好商标网

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

专利权的行使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行使的,专利权的行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会受到限制。那么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呢?法定许可的法律依据在于哪里呢?为什么要实施强制许可呢?接下来就和好商标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的相关知识吧。

一、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

专利权的法定许可,实际上应当称之为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强制许可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好商标网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什么?是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也是一种实施专利的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强制许可实施人不能无偿实施专利,他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双方对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局有权作出裁决。专利权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好商标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的相关知识,专利权法定许可情形包括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强制许可实施人也不能无偿实施专利,他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好商标网律师。

专利文件查阅和复制的原则、内容与程序

对于专利文件的查阅和复制,请求人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而且只有经过允许的内容才能被查阅和复制。

一、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如果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二、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一)和(二)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三、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上述“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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