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7 05:19:27 | 好商标网
我国专利文献中的编号几经修改,现在使用的有专利申请号,发明公开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和分类号等。
(1)专利申请号,所递寄的专利申请文件经中国专利局格式审查合格后,即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申请日并给予一专利申请号。申请号是今后申请人与专利局联系的代号,它由9位数字组成,如8901558.2,92211447.1,933043054.3,头两位数字是年份,89即1989年受理的,第三位数字的1.2.3.分别表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紧接着的5位数字为流水号,小数点后的一位(0至9或X)是计算机校验码。(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如CN1073810A,CN为中国代码,A代表发明公开,(注意该文件是未经修改审定的原始申请文件),1为发明,后6位数字为公布文件序号。
(3)授权公告号,如CN1021412C,CN2137838Y,CN3017883D,C为经审定的发明专利,Y和D分别代表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后6位数是授权序号。
(4)专利号,如ZL92305038.8是在原申请号前加ZL(专利代码)而成。
(5)分类号,使用国际标准分类办法标注。
禁止反悔指的是为了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两头得利”而做出的规定。具体指的是:对于一项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或者在无效程序中,为了得到专利的授权/保持专利的有效性,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常需要对申请文件/专利文件作出修改(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的限制)。例如,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了部分技术方案,那么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就不能推翻自己所作的这些限制而扩大其保护范围,法院应禁止专利权人将这部分方案重新纳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
禁止反悔原则是用专利权人自己作出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来避免其过分扩张保护范围,故禁止反悔原则是被诉侵权人进行防御的武器,其与等同原则是盾与矛的关系。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否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专利权人在何时所做的何种行为会导致禁止反悔的适用。无论是授权程序还是无效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作出的修改或意见陈述均有可能导致在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的适用,从而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要修改或意见陈述限缩了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基于此修改或意见陈述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就不应允许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将之前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导致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修改既包括针对审查意见和无效请求而作出的修改,也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动作出的修改。修改的方式包括:将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提及但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并入某项权利要求中;整体删除某项权利要求,例如,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并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这种修改方式相当于整体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并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某项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入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等等。
但并非所有限缩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都被视为放弃了部分技术方案,从而导致禁止反悔的适用。一般来讲,所谓“放奔的技术方案”应该是原本可以包含在保护范围内,却因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方案。如果所作的修改不是对原权利要求中某项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则不应简单地认为该修改导致禁止反悔的适用。例如,原权利要求1包含A、B和C三个技术特征,原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包含附加技术特征D。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那么该修改实质上放弃的是A、B和C三个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修改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原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D不是对A、B或C的进一步限定,该方案并没有因为修改而受到限缩,故对技术特征D仍可以适用等同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A、B、C三个技术特征以及与技术特征D等同的技术特征D1,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强调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因此,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的时候,应当考虑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是不是对原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如果增加的技术特征并没有概括在原权利要求中,则该技术特征没有原始的参照,故不能简单地推定包含该技术特征之外的等同技木特征的技术方案已被全部放弃。此时,应结合说明书的描述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见陈述来判断这种修改是否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或意见陈述中强调争议特征与某一特征相比,带来了有益效果,则根据禁止反悔原则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得在侵权程序中再主张争议特征与该特征等同。例如,原权利要求1包含A、B和C三个技术特征,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技术特征D加入权利要求1,并在说明书或意见陈述中强调A、B、C、D四个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A、B、C、D1四个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有益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放弃了A、B、C、D1四个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从而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对技术特征D适用禁止反悔而认定不能与技术特征D1构成等同,也不意味着技术特征D亦不能与其他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特征。
以上内容来源于《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建议大家购书详细阅读。
专利权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禁止反悔指的是为了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两头得利”而做出的规定。具体指的是:对于一项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或者在无效程序中,为了得到专利的授权/保持专利的有效性,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常需要对申请文件/专利文件作出修改(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的限制)。例如,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了部分技术方案,那么在侵权诉讼中专
专利权的禁止反悔原则是什么?禁止反悔指的是为了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避免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两头得利”而做出的规定。具体指的是:对于一项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或者在无效程序中,为了得到专利的授权/保持专利的有效性,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常需要对申请文件/专利文件作出修改(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的限制)。例如,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了部分技术方案,那么在侵权诉讼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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