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好商标网小编整理了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后还可以修改吗 申请发明专利对企业的影响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大家。
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后还可以修改吗?
由于客户和代理人沟通不到位,或者客户在递交申请后又有别的想法,都会想对已经申请的专利文件进行修改,那么递交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还能修改呢?
其实,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是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前者是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提出修改,而后者是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和电话讨论等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仅要符合申请文件的撰写规定,还要符合有关修改的限制和修改的方式。
《专利法》第33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最基本要求。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自行作出的主动修改还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进行的被动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主动修改的时机和要求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有两次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其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上述允许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提出的修改,该修改文本就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所作修改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就会被允许。
好商标网 二、被动修改的要求和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会被接受。
但也存在其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但只要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并且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视为是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申请发明专利对企业的影响
专利权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小编今天要说的就是发明专利,在这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是最长的,他需要经历实质审批等等环节申请完成后好处也非常多。
专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申请人可以直接面交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也可以通过设在地方的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是指对一种从创造活动中产生的对现有技术问题的崭新的解决方案所授予的专利。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可以依法向专利机关申请专利。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小编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或者是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因此,企业如果错过了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补交,但要缴纳滞纳金。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可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补交年费和恢复费。如果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则专利权终止,无法恢复,申请人只能对其进行改进后重新申请。
发明专利比较其他专利的优势更多,企业一定不能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就是好商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后还可以修改吗 申请发明专利对企业的影响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