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平时对商标百科都十分关注,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 专利申请新颖性如何判定,下面就随好商标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
《专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等文件。
上述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只是针对普通国家申请而言的。对于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其中,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受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之一。至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由于其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允许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文件之后补交,因而不是受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而言,必要时应当包含说明书附图;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则必须包含说明书附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专利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并在该表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如果无法说明原始来源,则应当说明理由。
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等,称为其他文件。其他文件例如包括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以及提前公开声明等。这些其他文件并不是每件专利申请都必须提交的,仅当该专利申请涉及某一方面特殊问题时才需要提交与此相关的文件。例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当然,如果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涉及任何特殊问题,则不需要提交任何其他附件,只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即只需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应当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程序。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说,应当包括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如果国际申请是以外文提出的,还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是专利局给予该国际申请申请号并明确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必需的文件。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国际申请是以外文提出的,申请人应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要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要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如果国际申请是以中文提出的,要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如果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好商标网专利申请新颖性如何判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新颖性有2个方面的要求:①不属于现有技术;②也没有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一个专业术语,指的是上面定义的后半段)。新颖性的判断,就是基于这两种情况来判定的。
现有技术的判定
一、判断的基本方法
新颖性是一个相对概念,既然是相对概念,就需要通过比较来确定。新颖性比较对象的一方是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即其技术方案),另一方是现有技术。当然了,要深入理解新颖性的比较对象,我们需要首先明确现有技术的概念:
1、现有技术的基本概念
①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②申请日
《专利法》第28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例:某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2月1日,那么,在2004年2月1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技术均成为现有技术(特别注意,如果是在2004年2月1日当天公开的技术,不属于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③为公众所知
指的是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为公众所知”并不要求该技术已经被公众所获得了,也不关心获得该技术的公众的数量,它指的是公众“想要得到就能得到”的状态,并且指的是客观公开的内容,不能够带有推测的成分。
例:一本图书馆中的书,从来没有人借阅过,但它处于公众想要借阅就能够借阅的状态,这本书中的技术方案就属于现有技术。
例:一份马达加斯加的报纸,其发行量小,并且用马达加斯加当地语言编写。但它也处于公众想要得到就能得到的状态,这份小报中的技术方案也属于现有技术。
例:超市的可口可乐,其工业配方是保密的,即使推测其具有糖分、二氧化碳等,也不能够作为现有技术。
④保密文件
保密文件如果在规定协议期间或者默契中不属于现有技术,但是如果一旦解密或者泄密,就成为了现有技术。
2、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①出版物公开
纸件出版物如专利文献、教科书、期刊、杂质以及大街上的小广告、传单等;电子出版物包括在线期刊、光盘、磁带、录像带、录音带等;
②使用公开
以使用的方式为公众所知,如从超市可以买来一把椅子,则这把椅子的大小、尺寸、材质等都已经被公众所知;
③其它方式公开
主要指口头公开,比如会议、电视、广播等。
最常用的公开为第一种公开,即出版物公开。出版物分为正规出版物和非正规出版物,正规出版物和非正规出版物的关键区别在于:正规出版物具有明确的公开时间(公开日)。
正规出版物如专利文献(公开时间为公布日或公告日)、图书(公开时间为印刷日或出版日)、电子期刊(公开时间为上传日或出版日)、标准(公开时间为标准发布日)等具有明确的公开时间。而非正规出版物如小广告、宣传册等则没有明确的印刷时间。
三种公开方式均不受地理位置、语言、获得方式、出版量等因素的影响,在国内外范围内一旦公开均成为现有技术。受到密级限制,保密文件只有解密或泄密才能成为现有技术。
3、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
正规出版物又称对比文件。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文字或者附图明确记载的内容,另一方面是文字或者附图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例: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汽车,包括车身、座椅、方向盘等,但没有明确公开其包括发动机。然而发动机是汽车固有的部件,属于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了解了现有技术,我们就可以掌握判断新颖性的思路了,即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即其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如果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则本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尚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则当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
那么小伙伴们又要问了,到底怎么对比呢?
这里还有一个术语叫做“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指由一个技术方案分解成若干个技术手段。我们在当前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是采用“技术特征一一对比”的方法来进行对比的。即:
①如果当前专利申请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该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公开,当前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②如果当前专利申请有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该技术方案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当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
例:一种铁道车辆制振降噪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铁道车辆的车体需要制振降噪的位置上设置一层由沥青基复合阻尼材料构成的制振降噪层,通过沥青基复合阻尼材料对铁道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噪声进行隔离和吸收。其对比文件为《粘弹沥青阻尼材料减振降噪应用技术》(《噪声与振动控制》第3期,1994年6月)。
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形成技术特征对比表如下: 通过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得到,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所公开,因此,当前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二、基本判断原则
新颖性判断有两个基本原则:单独对比原则和整体原则。
1、单独对比原则
必须是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是将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组合起来进行对比。
例:当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氦气检漏装置,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检测装置和泄漏氦气的回收装置;以及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为专利文献。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氦气检漏系统,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和回收泄漏的氦气的回收装置。
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氦气漏点检测装置,其可以是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
将当前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如下:
当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单独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全部公开,因此当前专利申请是具有新颖性的。
2、整体原则(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则)
专利申请是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有机组合的整体。只有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都相同(“四相同”)的情况下,才认为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其中最重要的是技术方案,如果当前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就不具有新颖性。
例:起重机吊钩VS钓鱼鱼钩是否算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起重机吊钩和钓鱼鱼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同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相同的技术效果。起重机吊钩的载重有几十吨,而鱼钩的载重大约几公斤。不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例: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阿司匹林VS用于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是否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两者技术方案都是使用了相同成分的阿司匹林,阿司匹林可以适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和解热镇痛两种技术领域,治疗心血管疾病的阿司匹林也可以达到解热镇痛的效果,用于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也可以达到治疗心血管疾病的效果,两者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新颖性判断时,应当首先判断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
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的判定
一、抵触申请的概念
抵触申请的定义就是《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后半句,即“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与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有关。因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需要延迟一段时间才进行公开,而我国专利法第9条又规定了不能够重复授权,只能授权给在先的申请。 二、抵触申请的形式要素
(1) 时间要素:抵触申请须在申请日以前申请、在申请日以后公开。重要结论:
①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申请的,不是抵触申请;
②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是抵触申请;
③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不是现有技术;
④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申请,但在申请日之后未公开的,不构成抵触申请;
⑤在当前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申请,但在申请日之后公开,又被驳回或撤回的,依然还是抵触申请。
(2) 地点要素:抵触申请必须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重要结论:
外国的专利申请不会是抵触申请。
(3) 类型要素:抵触申请必须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重要结论:
使用公开或其它方式公开,不会是抵触申请;
非专利文献诸如书籍和期刊,不会是抵触申请;
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是抵触申请;外观设计不会是抵触申请;
PCT申请可以是抵触申请,只要在中国以中文形式公开,具有CN的公开号。
三、抵触申请的实质内容判断
抵触申请必须是与当前专利申请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方法与现有技术中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则”大致相同,但需要注意:
现有技术中判断同样的发明或新型,可以使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但抵触申请中判断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能使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使用摘要和摘要附图;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和常用、可以相互置换、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功能或者作用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的情形也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只能适用于抵触申请情形下的新颖性判断,如果是对比文件中使用到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则用于评价创造性而不能评价新颖性。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果汁焗酱油(Patent-Library)作者: 酱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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