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好商标网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当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如何判定?是属于发明人还是其它人。总体来说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主要看谁对这一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只有对该发明创造拥有支配权的人才享有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判定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在非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这里指的非职务发明指的是一切自然人出于兴趣、爱好作出的发明创造,即该发明纯属个人行为。这类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作出这类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我国的发明人、设计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政治面貌等,只要有正常的行为能力都有权申请专利。如果是多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将所有人员的名字都写在请求书中发明人一栏上。另外,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职务发明指的是在执行单位的人物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如果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话,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发明人拥有署名权,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以及在申报科研成果奖,或者作为技术职称晋升或者破格晋升的依据。(这里的单位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认定职务发明创造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发明人是本单位的员工
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员工。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这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前提。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不是专利法上的“单位”,例如,大学的教研室、研究机构的研究室、课题组,等等。对“本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本单位的员工”包括本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
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作关系在其他单位,但是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2.发明创作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一般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日常从事的具体专业工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日常从事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当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虽然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技术资料是指该单位内部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者资料室对外公开的资料不包括在内。此外,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
4.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是否有有关合同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我国现行《专利法》也允许科技人员与单位通过合同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归单位,也可以约定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单位与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仅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通过约定来决定归属。
(2)这种约定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来进行,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按照职务发明创造来确定权利归属。
(3)在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至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其归属的。
5.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主要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这是因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上下班时间和特定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发明创造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下班时间完成的作为区分标准。
三、通过继受取得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可以转让或者赠与的,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前,将其所具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或者赠与他人,由他人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并在申请批准后成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将被继承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当然,具有人身权性质的发明创造署名权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通过转让、赠与或者继承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人,在申请专利时仍然要把原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列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否则,就侵犯了人家的发明创造署名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部设计,其申请审批流程包括:申请 → 受理 → 分类 → 初步审查 → 授权及公告,其整个过程大概需要4-6个月拿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批流程图如下:
各审批流程详细介绍
1、受理
① 受理部门
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专利代办处。未经以上受理部门登记的申请文件,禁止进入审批程序。
② 受理方式
电子申请或纸质文件。
③ 判断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如果申请文件符合受理的最低要求(例如申请类别明确、格式合格、具有申请主体资格、提交方式合格、符合强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等),则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如果申请文件 不符合 受理的最低要求,则: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收到不受理通知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有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2、分类
专利局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洛迦诺分类法)对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进行分类,以最新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文译本作为工作文本,以便于专利局工作人员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属性、对外观设计设计专利进行归类管理、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查询、按照分类号顺序编排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文本。
3、初步审查
①初步审查的内容
a.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例如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b.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法律手续(例如委托代理、优先权、分案申请等)是否符合规定。
c.申请人缴纳的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d.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例如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是否满足单一性等)。
②初步审查的启动时机
受理完成,缴足申请费后,开启初步审查。
③初步审查的审查结果
a.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则初审员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b.如果手续不全或者申请文件具有形式上的缺陷,则初审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合格则继续初步审查,申请人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撤回申请。
c.如果申请文件具有明显实质性缺陷,则初审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多次答复未克服缺陷则驳回,申请人克服缺陷则初步审查合格;申请人逾期不答复视为撤回申请。
初步审查的审查流程图如下:
4、授权及公告
①授权及公告的时机
当初步审查合格,专利局会同时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②授权及公告的过程
a.申请人在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专利局会颁发专利证书,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b.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则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c.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需要定期缴纳专利年费,如果未缴费或缴费不足,则视为放弃专利权。
③授权及公告的费用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专利证书印花税以及公告印刷费。
④授权及公告的结果
a.专利局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
b.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授权事项;
c.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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