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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对新颖性进行审查

2023-08-04 11:02:59 | 好商标网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当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如何判定?是属于发明人还是其它人。总体来说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主要看谁对这一发明创造享有支配权。只有对该发明创造拥有支配权的人才享有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判定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在非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这里指的非职务发明指的是一切自然人出于兴趣、爱好作出的发明创造,即该发明纯属个人行为。这类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作出这类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我国的发明人、设计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政治面貌等,只要有正常的行为能力都有权申请专利。如果是多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将所有人员的名字都写在请求书中发明人一栏上。另外,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职务发明指的是在执行单位的人物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如果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话,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发明人拥有署名权,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以及在申报科研成果奖,或者作为技术职称晋升或者破格晋升的依据。(这里的单位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认定职务发明创造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发明人是本单位的员工

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员工。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这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前提。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不是专利法上的“单位”,例如,大学的教研室、研究机构的研究室、课题组,等等。对“本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本单位的员工”包括本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

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作关系在其他单位,但是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2.发明创作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一般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日常从事的具体专业工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日常从事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当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虽然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技术资料是指该单位内部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者资料室对外公开的资料不包括在内。此外,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

4.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是否有有关合同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我国现行《专利法》也允许科技人员与单位通过合同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归单位,也可以约定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单位与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仅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通过约定来决定归属。

(2)这种约定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来进行,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按照职务发明创造来确定权利归属。

(3)在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至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是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其归属的。

5.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主要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这是因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上下班时间和特定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发明创造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下班时间完成的作为区分标准。

三、通过继受取得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可以转让或者赠与的,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前,将其所具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或者赠与他人,由他人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并在申请批准后成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将被继承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当然,具有人身权性质的发明创造署名权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通过转让、赠与或者继承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人,在申请专利时仍然要把原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列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否则,就侵犯了人家的发明创造署名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对新颖性进行审查

在平时的具体事务的办理中,很多IP从业人员在开发业务的时候,会经常和客户说,放心,我国的实用新型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不审查新新颖性,创造性的,只要我们递交的文件格式符合规定,100%能下证。这里真是服了这些企业虽然我们国家之前对实用新型的审查的确比较松,但是也不能这样不负责任的欺骗客户啊。而且这样做从长远来说也只会把咱们的专利代理业务质量拉低,是不可取的行为。那么实用新型到底审查新颖性不?

答案肯定是必须审查的,《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而且对于二者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完全相同。但是,和发明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仅在未经检索的情况下,对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是指:评价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是经过审查员主动检索获得的,而是根据申请文件及其办理的手续中提供的信息已经获得有关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信息的,审查员应当基于这些信息进行新颖性的审查。好商标网



下面的7中情形属于在未经检索的情况下获得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信息,这些情形会导致实用新型申请新颖性的破坏,各位一定要引起注意:

1.申请文件中本身记载的现有技术可能破坏该申请新颖性,例如背景技术中提供了现有技术专利文献号,且该现有技术足以破坏该申请新颖性;

2.申请人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符合规定,并且提交了足以破坏该申请新颖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但优先权不成立,并且在先申请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4.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引入的对比文件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5.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了相关的检索报告,且检索报告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6.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提供了有关抵触申请的信息,或者审查时发现审查员本人之前已经审查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7.任何单位或个人针对所审查的实用新型提供了有关现有技术的信息,且该信息足以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初步审查中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但是,对于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重复提交的,应当进行新颖性审查,即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所获得的对比文件或其他信息来判断其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这是必须要通过主动检索进行新颖性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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