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观专利申请
韩国的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即外观设计),其中工业设计由《工业设计保护法》来保护。韩国工业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韩国外观设计的管理机关为韩国特许厅,申请韩国外观专利的途径为通过巴黎公约的形式该国申请。
一、递交申请
1.申请韩国外观专利所需文件
a.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创作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要求保护范围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b.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c.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韩文译文;
d.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书和图片必须在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名字,优先权文件和委托书可以在申请后再补充。
2.优先权要求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话,申请人必须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向韩国提出申请。
3.外观设计申请书,其必须包括:
a.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b.对外观设计及其要点的说明;
c.外观设计图片: 应该包括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及其他在描述该外观设计时必要或有用的视图(比如,剖视图)。就平面设计产品而言,只需要提交俯视图和后视图。外观设计产品的照片,模型或样品也可以代替图片被提交。
二、专利公布
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被公布在“外观设计公布公报”上。在申请人收到第一次最终授权或驳回通知后,将不能提出该公布要求。一旦外观设计申请被公布了,任何和该申请有关的文件都可以被公众用来督察该申请。在外观设计申请被公开后,如果申请人给被指控的侵权人发警告信,合理赔偿额的任何后续计算将从侵权人收到警告信日起算。但是赔偿金只能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收取。
三、实质审查
1.启动审查
和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不一样,外观设计申请是不需要提出审查要求就会自动地接受审查。一般而言,从申请日起约一年将完成审查。当外观设计被公布后,并且申请人有证据显示该外观设计现被侵权时,可以提出加快审查的要求。
2.授权要求
a.应满足外观设计法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根据从2012年起开始实施的本法,商品的范围尚包括连子标识(logotype),人物标志等。于是若以人物标志(character)申请图形象征外观设计专利,不需有人物标志的所有商品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可直受到人物标志本身的保护。
b.实用性:即外观设计产品能用工业方法大量生产出来。
c.新颖性: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知,发表或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
d.创造性∶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的在韩国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相比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e.而且不属于外观设计法第6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比如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或是外观设计使用了国旗,国家或公共组织的标志。
如果外观设计被申请人本人在外观设计申请日6个月之前公知,发表或公开使用的,将视为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向KIPO提出书面声明,并在申请日起30天内提交任何有关该声明的证明文件以要求“不丧失新颖性”。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本法, 从丧失新颖性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该当外观设计专利便可,但若收到驳回通知书或有纷争,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四、驳回和授权
经审查后,如果审查员认为该外观设计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将发出初步驳回通知书,指出驳回理由,并给申请人一定的期限以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如果审查员没有找到驳回理由或是最后接受了申请人的论述和/或修改的话,将决定授权。在SES制度下不能对外观设计申请公告进行异议。无论如何,一旦授权,外观设计将在“外观设计授权公报”上公布。如果审查员认为该意见陈述没有克服驳回理由的话,他将会发出对该外观设计申请的最终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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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的类型、流程及所需的材料
日本是一个非常特别的亚洲国家,是G7成员国中唯一的一个亚洲国家,这和其发达的制造业是非常有关系的。其在科研、航天、制造业、教育水平均居世界前列。
日本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专利申请量为世界第二。日本是《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并且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日本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授权都由日本特许厅负责,其现行的专利制度法律体系主要由《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特许法施行规则》、《特许法施行令》组成规范和保护。
一、日本专利保护的类型
1.发明专利
保护的对象为利用自然规则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为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整个申请,审查和授权需要2-3年左右的时间;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
2.实用新型
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为10年;整个申请,审查和授权需要6-8个月左右的时间;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
3.外观设计
保护的是针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新设计。同时允许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5年;整个申请,审查和授权需要10-12个月左右的时间;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
二、日本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
日本发明专利的申请制度与我国的制度基本类似,申请程序也基本相同,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向日本申请专利需要委托该国的代理机构,与国内不同之处住在于,日本在申请时无需向特许厅提交委托书,只需申请书中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即可。
日本规定了提前审查制度。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案件,往日本可以申请早期审查。通过提出早期审查,可以大幅度地加快开始审查的时间,从而尽快取得专利权。
日本特许厅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定申请的专利具有专利性时,特许厅会发出特许查定,即授权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特许查定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缴纳该年年费,得到专利权。
2.实用新型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我国类似,都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但日本的授权的规定比较严格。
首先,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实用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果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申请提交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提出要求,可进行新颖性检索,但是该项不是申请流程中自带的一部分。实用新型和发明在申请过程中可以相互转化。
3.外观设计
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和我国的相差较大,主要是由于日本工业外观设计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包括工业上可以利用,新颖性和创造性。
另外日本《意匠法》规定了外观设计的相识设计制度,即同一个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的一个主外观设计,其余为从属外观设计,他人的产品即使与从属外观设计有相同点,也会侵犯外观设计权。
三、日本专利申请所需的材料
1.发明专利
①申请书,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
③必要时,应有附图;
④摘要;
⑤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日文译文;
⑥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可后补)。
2.实用新型
①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
③必要时,应有附图;
④摘要;
⑤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日文译文;
⑥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3.外观设计
①申请书,其中应写明设计人和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和中英文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的商品;
③图片或者照片(6视图);
④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优先权文件应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递交;
⑤ 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四、日本专利申请途径
我国公民或者企业向日本申请发明专利的途径为巴黎公约该国申请和PCT该国申请(一定的情况下可以用PPH途径加快其审查过程),而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途径为巴黎公约该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