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申请类型、所需资料、申请途径及费用
德国是一个经济,科技,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特别在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方面十分发达,以理学、工程技术而闻名的科研机构和发达的职业教育支撑了德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以汽车和精密机床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也是德国的重要象征。
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德国现行的专利法体系由《专利法》(2013年修正)、1976年《国际专利条约法》、1968年的《实用新型法》及2004年制定的《外观设计改革法》组成。
一、德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及期限
1.发明专利
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为20年,不能续展。如果对某项发明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申请的专利称为追加专利,只能由拥有其原专利或原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出。一项追加专利必须在其原专利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指优先权日)起1 8个月内提出,追加专利的有效期是自其原专利申请日起至原专利期限届满为止。
2.实用新型
保护期限最长为1 0年,自申请日次日起自动保护3年,期满后可续展3次,第一次3年,其后两次为2年。
3.外观设计
保护期限最长为25年。自申请日次日起自动保护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每次5年。
二、德国专利申请所需的资料
1.发明专利
①中英文专利文件全份,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说明书摘要、 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请提供电子版,尤其是文字部分;
②发明的名称;
③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中英文地址(如申请人是公司,请提供公司成立地);
④发明人中英文姓名,如发明人不是申请人,请确认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关系(如雇主/雇员等);
⑤优先申请的地方、申请号及申请日(如要求优先权),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其英文翻译。
⑥委任书。
2.实用新型
①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
③必要时,应有附图;
④摘要;
⑤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德文译文;
⑥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3.外观专利
①申请书,其中应写明设计人和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和中英文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的商品;
③图片或者照片(6视图);
④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
⑤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三、德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
德国的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依照提交申请、独立检索(此程序为可选程序)、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权程序进行,在此过程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检索是德国申请程序中的显著特点,主要是检索专利的新颖性,作为专利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判断依据,据此,申请人可据此选择是否继续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独立检索为可选择程序。
德国采用延迟审查制度,规定申请人自专利申请日起7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这与国际普遍采用的申请人在3年之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规定相比对申请人更为有利,若7年之内不提交,则专利申请被视为自动撤回。
在实质审查通过后,专利局“临时批准”专利并予以公布;公布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正式批准”专利。
2.实用新型
德国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其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进行审查。这种对实质性的审查留待在侵权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
3.外观设计
在德国外观设计法中,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由独创性变为独特性。独特性的概念是: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对有辨别能力的用户产生的整体印象不同于申请日前公开的任一其他外观设计对其产生的整体印象,则该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即该标准的判断主体由以往的设计者改为有辨别能力的用户。
四、德国专利申请途径
1.发明专利
我国向德国申请专利的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单独申请该国发明专利保护,也可以通过EPO申请该国,也可以通过PCT国际申请指定德国和制定EPO申请德国4种方式,当然可以利用中德PPH途径加快其审查过程。
2.实用新型
我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途径为巴黎公约。
3.外观设计
我国申请德国外观专利的途径为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和通过OHIM途径申请欧盟外观来保护。
五、德国专利申请报价表
德国发明专利申请费60欧,检索费250欧,实审费350欧(未做在先检索)/150欧(已检索);实用新型申请费40欧,实审费250(可选项目);外观设计申请费70欧(含5年续展费)。
以上费用为申请德国专利的官方费用。我国企业申请德国专利需要找德国的代理机构代办,同时,申请德国专利还需要缴纳翻译费,以及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欧洲专利申请的大概流程
一、欧洲专利申请的受理及形式审查程序
通过任何路径或方式提交至欧洲专利局的申请首先由受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首先审查是否可以确定申请日,确定申请日的条件是:(1)具有获得欧洲专利的意思表示;(2)表明申请人信息;(3)提交说明书或援引先前提交申请。
一旦申请日被确定,受理部门审查费用、语言、请求书、发明人的指定、专利代理人的任命、申请文件的形式、优先权声明等。如果受理部门发现需要改正的形式缺陷,则发通知要求申请人改正。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符合规定的改正,该申请将被视为撤销或驳回。
二、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程序
形式审查过程中,检索部门也开始进行检索程序。检索报告的起草是基于权利要求,并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
如果检索部门认为申请不满足单一性,仅对权利要求中涉及的一个发明主题进行检索。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额外检索费以实现检索报告覆盖其他发明。
检索完成后,欧洲专利局将欧洲检索报告发送给申请人。欧洲检索报告列出欧洲专利局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并附上一份书面意见,同时还附有检索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书面意见中含有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申清人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认为没有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可以决定撤回申请;如果认为有机会则可以依据检索报告的结果对申请进行修改,并继续申请程序。
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欧洲专利局公布检索报告后6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和审查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答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的结论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如果检索意见中含有负面结论,则必须答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三、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程序
公布程序也由受理部门完成。欧洲专利申请在申请日或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8个月时公布,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公布语言为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语言。公布内容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
如果欧洲检索报告已可获得,则作为附件公布。如果检索报告当时不能获得,则后续进行单独公布。如果在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欧洲专利局的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修改了权利要求,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将和原始权利要求一起公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享有临时保护的效力。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在成员国具有临时保护的效力。官方语言非英语、德语或法语的成员国可按规定在将权利要求翻译为其指定的语言之前不具有临时保护效力。
四、欧洲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在实质审查阶段,欧洲专利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来进行审查。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该针对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进行答辩,并在必要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将导致申请视为撤回。程序节约原则是欧洲专利局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指导原则,因此申请人应针对所有反对意见进行答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进行口审程序。
如果审查组认为不能授权,则该申请被驳回。驳回决定由整个审查组作出并发送。驳回决定中包含驳回的理由。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考虑提起申诉。欧洲专利局认为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时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后该申请即进入授权公告阶段。
欧洲专利局的授权意向通知书中附有拟授权的专利文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欧洲专利局拟授权的文本,则需要在授权意向通知书送达的4个月内对文本进行修改并阐明修改的具体理由。如果欧洲专利局同意修改后的文本,则会重新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并附上新的拟授权的文本。如果欧洲专利局不认同修改后的文本,则会继续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同意欧洲专利局拟授权的文本,则需要在授权意向通知书送达的4个月内缴纳授权公告的费用,并提供欧洲专利局另两种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的翻译。完成上述所有程序后,欧洲专利局发出授权决定并颁发欧洲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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