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部分继续申请
如果您就一项专利递交了美国的专利申请,而且审查的过程中您的这项技术有了新的进展和突破,您可以通过部分继续申请的方式增加一些新的主题,并据此增加新的发明人;部分继续申请的申请日通常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申请日,只有当出现权利抵触时才使用各自的实际申请日,此时部分继续申请中与在先申请中相同的部分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增加的新的主题仅拥有其提交时获得的申请日。
部分继续申请案也应在原申请未结案之前提出,无论是继续申请还是部分继续申请,都给发明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能够不断完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当申请被驳回的时候,除了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采取上诉的措施,还可以通过提出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方式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以获得更为合适的保护范围。
PCT途径部分继续申请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
PCT申请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通常还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常规方式进入,另一种是通过部分继续申请方式进入美国。后者在进入美国之前,可以在原国际申请文本中加入新的发明内容,再提出部分继续申请,同时放弃原国际申请。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既可以保留在先申请中已公布内容的优先权,又可以在申请中添加新的内容。
世界各国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类型
专利保护制度即通过法律确权的方式给予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该发明创造拥有专有权,其它人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情况下不得实施。专利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创新。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专利制度,禁止重复授权都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经常会出现不同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将专利权应当授予哪一个申请人。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世界上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是以发明创造完成的时间先后为准,即谁先完成发明,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发明原则;另一种方法是以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谁先提出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申请原则。
目前世界上使用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并不多,比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而其它大部分国家包括我们国家一样都是采用的先申请原则。
各国的专利除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外,根据审查授权的方式不同,也可以分为实质审查制,初步审查制和登记制三种。
登记制指的是主要对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手续、文件的格式、缴纳申请费等形式上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即予登记,授予专利权。登记制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予审查。登记制的优点是专利申请审批快,费用低,不需要设置庞大的审查机构和大量文献资料;缺陷是对申请专利发明创造的价值不清楚,不能保证批准的专利质量,授予的专利权不可靠,容易产生纠纷等。为比利时、希腊等国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采用。
初步审查制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时,还对该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检索,并制定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制比登记制优越之处在于,它使专利申请人或者关系利害人清楚地了解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但它不能有效防止缺乏创造性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一般各个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即采用初步审查制。
实质审查制指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制度可以保证被批准专利的质量,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利用,减少专利争议和诉讼,但是对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较长,容易造成积压,对专利审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一般各个国家的发明专利都采用实质审查制来决定是否授予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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