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和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一样,欧洲专利申请您也需要递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等。当欧洲专利局收到您递交的材料后,受理部门就对对其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程序。其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有以下几点要求,这些您在递交申请时都需要事先了解清楚。
一、对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
申请文件中的禁止事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中不能包含违反公共道德的内容,例如,煽动暴乱、违反公共秩序、种族或宗教歧视、违法或淫秽内容都是绝对禁止的。
2.申请中不能含有贬低任何第三方的产品和方法,或任何第三方申请或专利的功效或有效性的表述,仅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不视为贬低本身。
3.明显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语句也不允许包含在申请文件中。
对于含有上述内容的申请文件,受理部门在审查中阻止禁止事项的公布,通知申请人删除相应内容。
二、对申请文件的文字格式要求
申请文件在文字格式方面主要有以下儿方面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一式一份、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必须仅提交一份,申请日后提交的替换原始文件的文件也是一式一份;
2.纸件提交申请的,文件必须使用白色A4纸;
3.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摘要每份文件都必须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按照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的顺序整理好;
4.请求书单独编页,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一起连续编页。在每页上用阿拉伯数字编页,页码编号位于顶部中间位置。页边距要求距顶部2cm、底部2cm、左侧2.5crn、右侧2cm。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每5行要编号以标注行号,行号出现在页面左侧。文字应该是1.5倍行距。所有文件应打字印刷,字体最小0. 21cm(通常的9号或10号字体),且不允许手写添加。
三、对说明书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要求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例,工业实用性说明几个部分。这里建议采用和请求书相同的字体撰写说明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描述有利于理解或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可以采用其他撰写方式。
四、对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欧洲号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条中具体规定了对权利要求书的相关要求。
1.权利要求要清楚、简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包含两部分,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发明的所有必要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一般一个发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4.权利要求撰写中最关键的是清楚地限定请求保护的发明,因为权利要求决定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应适当限定权利要求的项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因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的,每项有附加费235欧元: 51项以上,每项的附加费更高达580欧元。首次提交权利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权利要求超项费。如果申请有多套权利要求,以权利要求最多的那套为准核计。未在期限内缴费,未缴纳的权利要求被视为放弃。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确定的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超出15项的,应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超项费,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五、对附图的形式要求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6条、第48条、第49条中规定了对附图的相关要求规定,具体为以下所示: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允许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相同的特征应具有相同的附图标记。附图中不允许含有文字,不可或缺且易于帮助理解的关键词除外(例如“水”“蒸气”,电路板或图表中的短语等)。
高质量的图对于正确披露发明是非常重要。如果附图很难辨识,例如,完全一片黑色,在后续阶段不允许提交能披露更多细节的图。EPC对照片没有做出规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欧洲专利局接受彩色照片,但是彩色照片会被扫描处理成黑白格式。如果照片中的颜色信息与申请内容有关,则相关信息会丢失,这是因为审查及公布的文本都是处理过的黑白文本。
如果提交电子申请,原始高质量的附图欧洲专利局可以直接使用,而纸件提交的附图经扫描后才能被欧洲专利局使用,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会导致欧洲专利局发出缺陷通知书。因此基于提交高质量附图的考虑,也建议提交电子申请。
六、对请求书的形式要求
请求书必须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1001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必须包含发明名称、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都应该填写姓名、地址、国籍和居所。请求书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代表签字,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每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都必须签字。
七、对发明名称的形式要求
发明名称必须清晰简洁地描述发明,避免歧义。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人名、俚语、“专利”或类似与发明无关的词语,不能含有类似“等”模糊的词语。仅含有“方法”“装置”“化合物”等词语因无法准确描述发明也不能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中不能含有商业名称和商标。发明名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欧洲专利局可以依职权修改发明名称。
八、对摘要的形式要求
每件申请都应该包含摘要,摘要应概括发明的主要内容。摘要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摘要最好应控制在150字以内。
检索部对摘要的内容负责,因为摘要将随检索报告一起传送给申请人。如果检索部认为摘要内容不准确,可以重新制定摘要,并将重新制定的摘要随检索报告一起发送给申请人。但是如果检索部确认摘要明显与申请内容不符,将通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摘要有误。
如果有附图的话,申请人还应该指明摘要附图。如果申请人未指明,可以由审查员决定一幅与摘要一起公布的摘要附图。审查员的决定体现在检索报告中。
以上就是欧洲专利局在受理和审查中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美国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的方法
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为早期公开、自动审查制度,即实质审查不需要申请人提出,美国专利商标局会自行启动。在实审程序中,如果非临时申请的文件完整、符合受理条件,就被分配给具备相关分类号的技术中心的审查员,审查员一般按照申请提交的顺序进行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如下审查请求,则可以进入加快审查程序。
正常的申请审查程序中,美国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经过3-5年的时间,这对于一些申请人来说是非常之久的,特别对于某些急着把产品投放到美国市场的企业。那么美国除了正常的申请途径外,是否存在减少时间周期的途径呢?下面3种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加速审查请求( AcceleratedExamination)
申请人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并额外缴纳加速审查费用130美元后(申请主体为环境质量,能源或者为反恐的无需缴纳),可以在加速审查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得到如下审查结果:
1.发出了授权通知书;
2.发出了驳回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了继续审查请求(RCE);
4.申请人放弃了该专利申请。
启动加速审查程序的启动,除一般程序中对申请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
1.为发明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包括植物专利申请;
2.申请需以电子方式(EFS-Web)提交;
3.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项数不得超过3项,总数不得超过20项,且不得含有多重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
4.递交专利申请的同时,需额外提交审查前的检索声明(即进行符合其规范的审查前检索)、就该专利如何具有可专利性的详细分析等;
5.权利要求需具备单一性;
6.申请人需同意进行会晤,包括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会晤,以尽快解决申请中的问题。
好商标网 二、优先审查请求(Prioritized Examination)
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额外缴纳优先审查费用4000美元后,可以在优先审查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得到授权或驳回的审查结果。
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只接受10000个优先审查的请求,且提出时至少需满足以下要求:
1.所提出的专利申请应是2011年9月26日或之后作为申请日的发明专利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对于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通过提交继续申请、分案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等程序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2.申请须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
3.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项数不得超过4项,总数不得超过30项,且不得含有多重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
三、专利审查高速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其他多个国家的专利局之间签署了协定,当这些其他局作为首次申请局就某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作出可获准或可授权决定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加速审查请求。
中美专利审查高速路于2011年启动,目前正在试点当中。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采用该加快途径,但提出请求时的文件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国家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申请人需要提交该国专利审查机构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
2.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声明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的证明,来证明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必等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再提出专利审查高速路请求;
3.申请人提交专利审查高速路请求的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需要与在其他成员国被认为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一致。“充分一致”是指权利要求可以因翻译或形式问题而存在区别,或权利要求也可以在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特征(该特征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但保护范围应与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一致或基本一致。
以上便是美国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的常见办法,除了上面3种方法外,如果申请人是65岁的老人或者健康有问题的情况,也可以提出特殊变更(Make special)请求来加速审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