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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美国再颁专利申请程序

2023-07-12 06:54:46 | 好商标网

日本专利申请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日本专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为:《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许厅(简称JPO)提交专利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2.《巴黎公约》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JPO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特许法》第20条)。

4.申请语言

向JPO递交专利申请时,原则上应该提交日文文本。为了方便非日语申请的申请人有充分的翻译时间,日本专利法中设有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外国语指“英文”)(《特许法》第36条之2)。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日本JPO递交专利申请时,若想利用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还是需要用日文填写,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可以提交英文文本(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类申请称为外国语书面申请。在提交外国语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月之内应提交日文翻译文本。若在该期限内没有提交日文翻译文本,则该外国语书面申请视为撤回。

5.代理人委托书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寄居地(法人为单位地址)的外国人或法人在日本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人(日本称为弁理士)办理相关手续。在日本递交申请阶段一般不需要代理人委托书,只有在办理例如“放弃申请”等对申请人不利的手续时需要提交代理人委托书。

美国再颁专利申请程序

当一份美国专利申请经过美国商标专利局审查通过并授权取得专利证书后,专利权人又发现该专利存在遗漏,错误或者缺陷,而这些缺陷多于应获得的权利,或者使得该专利完全或部分无法实施或无效,这时申请人可以提出再颁专利申请程序来解决。美国再颁专利申请是美国专利授权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一种方式,美国专利再颁程序被认为是一种挽救专利“有效性”的机制,对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起到了非凡的作用。

一、再颁专利的程序要求

再颁专利程序只能由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再颁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法作为一个新申请进行审查。正常情况来说,再颁专利具有与原专利同样的效力和作用,但是由于再颁程序是对权利范围的重新界定,有可能损害到公众的利益,为此法律规定第三人有参与的权利,并对再颁专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再颁专利的效力就有不同的情况:

1.对于权利范围与原专利一致的再颁专利从原专利生效日起继续有效;

2.对于权利范围不同于原专利的再颁专利只能从再颁日起主张权利;

3.再颁后法律授予公众一种绝对的权力,即继续实施和从事再颁前已进行的合法行为。再颁前不侵权的使用或销售,再颁前已开始的投资或交易,只要是合法的,再颁后都可以继续,不会被视为侵权。



二、再颁专利程序申请的条件

1.要证明提起再颁程序的专利完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实施,比如说明书或附图中的错误使专利无法实施,或由于专利权要求的权利大于应有权要求的;

2.要证明专利中的缺陷是由于不含欺诈意图的错误引起的,比如证明错误的出现不是有意为了隐藏技术方案的内容;

3.要证明没有在该程序中的申请中加入新的内容,即再颁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支持;

4.对于扩大保护范围的再颁专利申请,应当在原专利授权日起2年内提出。因为扩大权利范围可能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包括竞争对手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授权的2年内可以提出。此外,对于缩小权利范围的再颁请求,因为不会影响到公众利益,所以会给予充分的时间提出,即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提出。

5.要证明再颁的主题具有专利性。

三、再颁专利程序的注意事项

1.专利权人提出再颁申请,该申请程序应当同新申请相同;

2.再颁誓词或声明中应当表明全体发明人或受让人同意提出申请;

3.要求申请人声明原专利有缺陷;

4.再颁申请应包含原专利证书或放弃原专利的声明;如果再颁被驳回,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归回原专利证书;

5.原专利申请有优先权的,再颁申请应当提出优先权声明;

6.要求扩大权利范围的再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原专利授权日起2年内;

7.专利申请审批的法规都适用于再颁申请;

8.再颁申请被授予专利时,原专利即被视为自动放弃。

虽然说再颁专利申请给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缺陷一次修正的机会,但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该程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危险。因为再颁专利申请中所有的权利要求,包括已经授权的都将被重新审查,并可能被驳回。即再颁实质上是一次再审的过程。其次,对于原专利与再颁专利不同的权利,专利权人只能从再颁日起主张权利,因而可能因为再颁导致本来侵权的行为变为不侵权。此外,再颁的审查过程中的文件是对公众公开的,这样再颁中的意见陈述或参考文件都可能被他人利用来对抗专利权。最后,再颁专利申请也需要重新缴纳费用,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也是非常大的压力。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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