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五十六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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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当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拥有了法律规定的专用权。专利的专用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只享受对于的权利就可以的了。专利权人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包括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和缴纳年费的义务。同时还涉及在先专利权益保护问题。
1.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公开发明内容,这样不仅便于是审查专利申请,便于社会监督其新颖性,以及确定权利范围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他人了解专利内容,利用专利技术的客观需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充分公开发明内容,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也就无法利用专利。
2.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专利技术将成为社会公用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
缴纳年费,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服务和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由于专利年费可以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尽快地利用专利。
专利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两个月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和当年的年费。期满未按规定缴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此后每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年费的数额与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大小无关,而与专利的类型和缴纳年费的年度有关。在三种专利类型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年费相对较低。对同一类别的专利权来说,应当缴纳的年费数额相同,年费的数额随保护时间的延续而递增,实行递进制。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
专利费用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应当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例如年费和滞纳金)。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费用的,应尽可能提前缴纳。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的义务也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够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时间超过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金按下面的计算方法计算: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
凡是因为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除了上面两项义务外,专利权人还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义务。因为国家授予您专利权,并不希望您把技术封闭起来,而是让您推广这些技术发明,促进科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