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上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申请人名义后应标注其身份证号码。国外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而不允许用其它字填写,如申请人所属国的文字(非中英文)。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上可以不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同时代理人应当签名。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具体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在附页中列出(不需要填写地址),同时应在申请书首页声明该申请为共同申请。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商标局在以后的程序中将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已征得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同意。(二)证明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委托代理的,由代理组织负责查验原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写实际地址)。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该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关于设立该机构的证明文件。(三)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的,提交的商标图样可以与烟标实物同等大小。要求图样一定要清晰、黑白反差明显,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对于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申请人往往只是简单地把彩色图样复印一下就附上,经常不清楚。因此,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四)几种特殊类型商标所需资料1、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的全部或几个视图,但其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2、颜色组合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文字说明,如标明色标。3、人物肖像商标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证机关公证。(五)商标说明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仅商标是外文而且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说明中应一并说明。如果所报商标包含中外文的美术体或其他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员辨认,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专用权等类似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六)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进入实质审查,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前述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应按照所填商品/服务的数量填写顺序号。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份申请限制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不同的申请。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参照以下原则:1、商品的分类原则(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2)原料、未加工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属建筑材料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19类);(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例如加鱼米饭30类);(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一部分,并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则上与其它商品分在一类(例如电话机听筒与电话机同在9类);(5)专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例如高尔夫球专用球袋与高尔夫球分在同一类28);(6)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复杂的商品难以分类的,一定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照片。2、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的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如运输咨询39类,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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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如身份、国籍证明书。
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护照,经常居所证明为居留证;港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或身份证,经常居所证明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人士的申请证件为一年有效期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同时应在申请人中文名称之后标注身份证明编号。
外国企业则依照其所在国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文件。
▲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
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3、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
▲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至少提供三个面能充分说明该三维立体结构的视图),并且图样应全部放在申请书背面的格内。
▲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一份,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仅有肖像图样真实性的证明或与肖像权人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效,如果是虚拟的人物肖像,应在商标说明中注明。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二、集体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
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3、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
▲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该商标(标志)的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5)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品质或质量标准;
(6)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7)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8)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10)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证明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应提供有其主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等。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
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3、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
▲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7)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