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介绍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专利制度的建立是科学技术和经济贸易,权利保护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必然产生的,它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专利制度的启蒙
中世纪时欧洲,那时候由于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为了鼓励吸引一些商人或者工匠开发先进的技术,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专利制度的雏形)。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现代专利制度的启蒙———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在15世纪的地中海沿岸,由于贸易、工商业发达,交通便利,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是那时候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明确的把专利保护进行制度化。该专利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但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威尼斯专利法已经包含现代专利法的一些核心内容,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石。
3.现代专利制度诞地———英国
17世纪时,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新技术不断的被发明,并显示出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本家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要求英国国会以国法法律的形式确定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于是,在1623年英国国会制定了《垄断法》。该法律废除了过去的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明确规定:专利只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年……。《垄断法》的制定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为各国制定相应的专利法律提供了参照。
4.专利制度的发展
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垄断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以更好的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其中要求发明人对技术的公开必须充分陈述,以此来获得专利权。这样专利保护制度就以合同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继英国制定专利法之后,其它国家也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对应的专利法。1790年美国颁布专利法、1791年法国颁布专利法、1809年荷兰颁布专利法、1810年奥地利颁布专利法、1812年俄罗斯颁布专利法、1815年普鲁士颁布专利法、1819年瑞典颁布专利法、1826年西班牙颁布专利法、1840年智利颁布专利法、1859年巴西颁布专利法、1859年印度颁布专利法、1864年阿根廷颁布专利法、1869年加拿大颁布专利法、1877年德国颁布专利法、1885年日本颁布专利法、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专利法、1950年中国政务院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5.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1983年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专利制度现状进行了统计,统计表明全世界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有140个。但是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特征,导致各国在对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这样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
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各国间经济、技术、贸易日益增多。原有的专利体系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形势,而迫使专利制度走向国际化。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某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并签订了一系列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专利法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等),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如果以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专利制度已有500年的历史;若以英国议会的垄断法为开端,专利制度也经历了300年的发展历史。
二、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1.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统治之下,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导致专利制度的发展十分缓慢。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专利思想才传入我国。
最早把西方专利思想传入到我国的是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堂弟洪仁玕。由于他长期居住在香港,因此可以学习到近代科学知识,1859年到南京后被委以要职,主持朝政,提出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鼓励发明创造,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机器发明创造以“益民”为原则,给不同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保护期。“器小者,赏5年,大者,赏10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期满准他人仿做”。“有能造精奇信利者,准其出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这些主张和现在专利制度精神基本吻合,但因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未能实现。
我国近代专利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规定,大的发明如造船、造炮或用新法兴办大工程(如开河、架桥等),可以准许集资设立公司,批准50年专利。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可批准30年专利,仿造西方产品,也可批准10年专利。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该章程也未能实行。
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由国民党政府1944年颁布、1949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台湾省至今沿用这部专利法。
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专利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保障专利权,专利申请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异议制度,专利权人权利、义务,保护期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颁布该条例,说明党和政府在建国初期就认识到了建立专利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但该条例从1953年到1957年只批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1957年以后,该条例已名存实亡。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1963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该条例未及实施便进入10年动乱时期。1978年12月我国又颁布了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并依照条例规定,评选出了一大批发明创造成果,颁发了证书并予以奖励。
3.1984年的专利法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专利局。1980年3月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公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该专利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基本上遵守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起了推动作用。从1985年4月1日到1992年,我国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23.8%的速度增长。到1992年1月,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22万余件,批准专利8万余件。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已达66个。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缺乏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考虑到国际协调发展的趋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应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为此,专利法先后经过两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
(1)扩大了授予专利的技术范围修改前的专利法,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都不授予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把这几项都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主要考虑我国化学工业、制药工业起步晚,且技术水平低,药品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不实行专利保护对国家对人民都有好处。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保护药品、化学物质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国际双边、多边贸易及科技合作中也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对于化学物质、药品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从国外引进化工方面的关键技术、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和转让技术都是有利的。另外,对这两项给以专利保护,也会有利于促进我国在这两个领域进行发明创造,而不仅仅停留在对国外产品的仿制上。
(2)加强了专利保护
①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到了依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修改前的专利法对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专利保护不完全。一是方法是否被人使用难以证明;二是若第三人利用某一方法在没有申请专利的地域内使用,并把产品输入到对此方法有专利保护的地域内销售或使用,该地域内方法专利的保护实际失去了意义。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产品,也是国际协调发展的需要。
②增加了进口权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增加进口权以后,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海关禁止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这一点也符合国际惯例。
(3)延长了专利保护期发明专利保护期从15年延长到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5年延长到10年。
好商标网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里可以理解为以下3个要点:
1、要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里需要指出:每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通常包括下面两个含义:
①权利要求的概括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②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优选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正常情况下概况的范围如下:
a.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b.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反之,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此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但是,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不是指说明书中有一段与其相应的文字,而是指说明书中至少记载了一个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至少有一个包含了该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2、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后半句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
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对于每一项权利要求清楚而言,既要求类型清楚,又要求文字含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
①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
②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采用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至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具体要求将在后面“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部分作进一步说明。
3、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后半句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肖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①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②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