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标准专利怎样申请
由于标准专利是通过注册指定专利当局(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专利局)已经批准的发明专利而产生的一种专利,所以只有特定的人,才能申请标准专利。
一、申请香港标准专利的条件
1.在指定的专利当局(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中被指明为申请人的人,或他在香港的申请权的继承人;
2.在香港享有该项发明产权的人,如果与上款所述的人一有冲突,2款优先于1款。
二、香港标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流程
1.登记手续——提出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
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的第一步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记录。所谓“指定专利申请”,如前所述,就是指定专利当局(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
(1)提交专利申请
有权请求授予标准专利的任何人,可以在指定专利当局公布发明申请之日起(以国际专利申请为基础的指定专利申请从有效进入指定专利当局国家阶段之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提出专利申请。
(2)申请标准专利的语言
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表格兼备中、英文版,申请人可任择其一。
(3)记录请求包括的文件
a.规定表格形式的请求书,记载有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发明名称、公布日期、公布号、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以及请求人在香港的文件送达地址,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b.一份指定专利申请的影印件,包括与其一起公布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检索报告或摘要;
c.若指定专利申请中未记载发明人的,应当由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人的说明;
d.若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不是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
e.申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写明优先权国家和优先权日期;
f.有不损害新颖性公开要求的,应当提供申请前发明公开情况的详细说明。
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他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
以图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的指定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的公布日期和公布号,并提交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影印件和指定专利当局公布该申清的公布日期和公布号。
(4)记录请求的费用
提出记录请求的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记录请求提交日起1个月内缴纳提交费380港币和公告费68港币,共计448港元。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但要增加滞纳附加费,超过滞纳期仍然未完成缴费手续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5)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当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提交记录请求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包括有下列内容时,应当确定专利申请日:
a.要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记录的请求或表示;
b.识别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身份的资料;
c.指定专利当局给予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公布该申请的公布号和公布日期。
在规定提交专利申请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缺少上述部分内容的,注册处可以给予两个月的期限予以补正。在规定提交记录请求的期限后提交上述文件的,不得作为标准专利申请处理。
(6)记录请求的公布
记录请求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知识产权署将以规定的方式尽快公布记录的指定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检索报告或摘要,以及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情况。同时应当将这种公布在宪报上予以公告,并通知请求人。
到达第一步手续完成,请求人提出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记录在案。自香港第一步的公布日起满5年指定专利申请在指定局未授权的,从第五年应当逐年缴纳申请维持费(可以有6个月的滞纳期),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注册手续——提出注册与批予标准专利请求
标准专利的第二步注册手续是,就已经第一步记录并在香港公布的标准专利申请,请求对对应的指定专利进行注册并对此件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
亦即,注册与批予请求只能以一件有效的标准专利申请(即记录在案的未被撤回或视为撤回的标准专利申请)为基础,如果与其对应的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当局授予了专利权,申请人就可以请求对此件指定专利进行注册并对此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
(1)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时间
注册与批予请求应当在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当局授予专利权之后6个月内,或者在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公布日之后6个月内(以后到的日期为准)提出。
(2)注册与批予请求包括的文件
a.经过指定专利当局核实的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一份;
b.如果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的人不是注册簿中记录的标准专利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
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他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
(3)注册与批予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后的1个月内缴纳提交费和公告费共计2670港元。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但要增加滞纳附加费,超过滞纳期仍然未完成缴费手续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4)注册与批予请求提交日的确定
当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包括有下列内容时,应当确定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日:
a.要求对指定专利进行注册和授予标准专利的请求或表示;
b.识别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身份的资料;
c.指定专利当局给予指定专利的专利号和公告日期;
d.注册处公布记录请求的公布号
在规定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缺少上述部分内容的,注册处可以给予一定的期限予以补正。在规定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上述文件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5)指定专利的注册和标准专利的授予
注册与批予请求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并缴纳了规定的提交费和公告费的,知识产权署将尽快办理下列手续:
a.在注册簿上给指定专利注册;
b.对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
c.以规定的方式尽快公布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以及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
d.在宪报上刊登授权公告,同时将专利证书送文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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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内容及审查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初步审查中,对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员应当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保藏单位
保藏单位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2、保藏日期
保藏日期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但是,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并且在申请日之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3、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性
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申请时请求书和说明书都未写明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气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请求书和说明书填写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