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分案申请
欧洲专利公约中规定,专利的申请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单一性的要求,如果你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发明互相独立且截然不同,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把申请限定为其中一项发明,而将另一项发明采用分案申请的形式另行提交。如果您不接受该决定,这该申请会因不符合单一性而被驳回。下面详细讲解一下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的基本知识。
一、欧洲分案申请概述
欧洲专利分案申请可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一般提交分案申请是因为母案申请不满足单一性要求。分案申请的技术主题不能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内容上符合规定而且提交分案申请的时机也符合规定,则可以享受与母案申请相同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提交分案申请时母案申请中的所有指定国被默认为分案申请的指定国。但是,如果在提交分案申请时母案申请在指定的成员国已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分案申请则不能指定这些国家。
二、分案申请的提交时机
根据2014年4月1日生效的新规则,EPC第36条细则中对欧洲专利分案申请提交期限的规定中关于分案提交时机的规则被修改,即只要母案申请仍在处理中,就能提交分案申请,从而取消了之前提交分案申请受24个月期限的限制。2014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分案申请适用新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在母案申请被授权或者被最终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之前,申请人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在母案申请被驳回后、申诉期限届满前,无论是否提交申诉,都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在审查部门对最早的母案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也可以在审查部门首次提出申请缺乏单一性意见(可以是二代或者后续的分案申请)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
2014年4月1日前的分案提交时机如此复杂的初衷是希望该制度能减少分案申请的总量,尤其是二代及后续分案的数量,从而为第三方提供法律确定性。但是,欧洲专利局开展的用户调查表明,分案申请的总量并没有减少,而且实际上导致了一代分案数量的增加(因为许多申请人决定在截止期限内提交数个一代分案,从而在相关欧洲专利申请被公开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由于分案提交时机的规则非常复杂,申请人很难确定提交分案的截止期限。由于用户的负面反馈,同时意识到现行的制度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决定取消现行制度,同时恢复以前的制度,原制度只要求拟进行分案的申请(即母案申请)仍在处理中即可。
随着分案提交时机的修改,为达到控制二代分案(以分案申请作为原申请提起的分案申请称为二代分案)及后续分案申请总量的目的,行政委员会还在同一天决定提高分案申请的申请费,尤其是后续分案的申请费。自2014年4月1日起,以分案申请作为原申请再提起分案申请需要额外缴纳费用,且该项费用的数额随着分案申请的级数而递增,在分案申请达到一定级数时成为一个固定的数额。
2016年4月1日生效的“费用相关规则”中规定二代分案需缴纳的额外费用是210欧元,三代分案需缴纳的额外费用是425欧元,四代分案需缴纳的额外费用是635欧元,五代及以上分案需缴纳的额外费用是850欧元。
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后,可以就申请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主题提交分案申请。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从提前处理请求生效日起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好商标网 三、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
1.分案申请必须直接向位于慕尼黑、海牙和柏林的欧洲专利局提交,不可以向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交。提交分案申请后,每个分案申请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专利申请。
2.分案申请必须在欧洲专利申请标准请求书表格的第27栏标注母案申请的申请号,并且要在欧洲专利申请标准请求表中标注是几代分案。
3.分案申请的提交语言必须与母案申请一致。如果母案申请不是以英语、德语、法语提交的,分案申请的语言也必须与母案申请一致,并在分案申请提交2个月内提交相应的译文。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母案申请的申请人一致。如果母案申请发生了权利转移,则必须在母案申请的权利转移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生效后,才可以由新的权利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分案申请。
5.分案申请同样要缴纳申请费和检索费,未在期限内缴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分案申请在母案申请提交24个月后提交,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分案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维持费。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可以在屑满后6个月内缴纳,前提是要在此期限内缴纳滞纳金。分案申请的检索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退还的程度基于母案申请检索报告的可利用程度。
专利中的“三性”如何理解,专利的三性如何判断
《专利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里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是我们简称的“三性”。专利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授予专利权的核心条件,必须是技术方案符合“三性”的要求。下面分别介绍一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新。
一、新颖性
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起码不能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与现有技术一样。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是否与现有技术一样,就需要将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单独相比,判断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取得技术效果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上述四个方面都相同,则判断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如果有一个方面不相同,特别是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具备新颖性。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主要是看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技术方案所公开。
这里所说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处于为公众可知状态的技术,所以其要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开,公开的方式以出版物最为常见,此外还有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具有时间界限,但无地域限制。一般来说,反映现有技术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
除了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也能破坏申请方案的新颖性。这里指的抵触申请是指对于本申请,存在另外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它在本申请日(含优先权日)之前申请,并在该申请日之后公开,而且技术方案一样(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作了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评判的实质在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组合对比,是否非显而易见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既然是对比文件组合评价,那么,不仅要考量技术方案的每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且还要考量对比文件能否结合,也就是要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通常,该申请与对比文件所属的技术领域、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综合考虑寿比文件能否结合的重要因素。对比文件能否结合得到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说明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说明其(显著的)技术上的进步。所以,创造性评判要特别注意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以及从整体上把握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触申请尽管能够用以评价新颖性,但由于其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的时候,一般采取三步法来判断,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判断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三、实用性
一项发明创造想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一项能够适于实际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性的,必须是一项能够在实践中实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不需要达到直接应用于产业阶段的要求,但是至少应当具备将来有应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旦付诸实践,就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某一个技术问题。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以上就是专利的三性,及简单的判断方法,希望你在阅读后,对专利的三性有一个大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