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的捐献规则是什么?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体现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也是以公开换保护原则的体现,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范围是专利权人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作为对价,说明书中必须向公众披露足够多的技术信息,以支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很难做到完全对等。
处于各种原因,例如:申请人出于战略需求,公开了某些内容,以防止竞争对手就这些内容申请专利;或者由于专利撰写人的失误,丢三落四,忘记把其撰写到权利要求中;或者未能准确理解审查意见,做出了过多的让步等等。那么对于只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者是否适用等同原则来获得保护呢?
答案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比较遗憾的,这样的情况,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适用等同原则来获得保护。《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的第58条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
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即专利中的捐献原则。我国之所以引入捐献原则,主要是因为专利权的排他性是通过权利要求书而非说明书来向公众表明的,因此必须保护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公示的信赖。另外,还需要考虑:说明书和附图中有多个具体的实施方式,申请人为了容易获得授权,将最有希望授权的实施方式写入权利要求中,获得授权后又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扩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主张未写入权利要求的实施方式为等同。因此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才引入了捐献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常见的缺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递交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等文件。专利局对外观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中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
好商标网 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①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a.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b.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c.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
d.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a.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b.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7、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①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②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文章来源于《专利审查指南》。